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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12:04
搁置土地是指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超越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有偿运用合同或许划拨决定书约好、规则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开发的国有建造用地。已开工开发但开发建造用地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造用地总面积缺乏三分之一或许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缺乏百分之二十五,间断开发建造满一年的国有建造用地,也能够认定为搁置土地。
一、什么是土地搁置费?
土地搁置费是指土地运用者依法获得土地运用权后,未经原赞同用地的人民政府赞同,超越规则的期限未开工开发建造形成土地荒芜、搁置时,由土地运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交纳的费用交纳搁置费。 详细能够分以下状况:
1、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的规则,超出出让合同约好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开发的,能够征收相当于土地运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搁置费;满二年为开工开发的,能够无偿回收土地运用权。
2、以划拨方法获得的集体土地运用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的规则,一年内未开工建造的,应当依照该省的规则交纳搁置费;接连二年未运用的,经原赞同机关赞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无偿回收用地单位的土地运用权。
3、你获得的土地运用权用地手续没有办彻底,没有到达必定得开发条件,疆土管理部分按程序没办法为你处理土地转让相关手续的。
4、缴土地搁置费的起止时刻是从签定《土地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算的。满一年未开工建造的,按规则缴搁置费;满二年未开工建造的,能够无偿回收。
5、土地的转让是在土地出让的前提下进行的。 到达土地转让条件的,两边当事人签定“土地转让协议”,到疆土部分处理土地权属改变手续,把土地运用权改变为承让人的土地运用权。
二、土地搁置费征收规范是什么?
(一)现已签定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搁置土地,每月的土地搁置费规范为: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造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3、工业何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4、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搁置费总额不超越该宗用地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二)未签定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处理划拨用地手续的搁置土地,土地搁置按各地规则的规范征收,计征时刻累计不超越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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