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整体转让进行税务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01:18企业全体财物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不需要闭幕而将其经营活动的悉数(包含一切财物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组织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交流代表承受企业本钱的股权(包含股份或股票等),包含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悉数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组织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纵观相关方针,企业全体转让应按以下准则进行税务处理:
1.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依据《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5号)规则:转让企业产权是全体转让企业财物、债款、债款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财物价值决议的,与企业出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财物的行为彻底不同。因而,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归于营业税征收规模。不该征收营业税。
依据《关于转让企业悉数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 420号)规则:转让企业悉数产权是全体转让企业财物、债款、债款及劳动力的行为。因而,转让企业悉数产权触及的应税货品的转让,不归于增值税的纳税规模,不征收增值税。
2.应交纳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依据《印花税暂行法令》及施行细则规则:企业全体转让属企业悉数产业的一切权转让,应依据产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依万分之五的税率交纳印花税,但企业因改制签定的产权搬运书据免征印花税。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及其施行细则规则: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具有法定增值额的应当依法交纳土地增值税,转让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其附着物则不交纳土地增值税。
【例1】某企业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占用国有土地50亩,全体转让价格为3000万元。经评价组织评价,其间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子(现行商场建造价)的价格为800万元,房子为七成新,答应扣除的有关税费(印花税)1.50万元。该企业全体转让后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评价价格=800×70%=560(万元)
答应扣除的税费算计1.50万元。
扣除项目算计=560 1.50=561.50(万元)
增值额=800-561.50=238.50(万元)
增值率=238.50 561.50×100%=42.48%
应纳税额=238.50×30%=71.55(万元)
3.收入增值达份额要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18号)规则:如果在企业全体财物转让买卖的承受企业付出的交流额中扣除非股权付出额高于所付出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就应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则。算出清算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十一条、第六十七条规则: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悉数财物可变现价值或许买卖价格减除财物净值、外购商誉的开销、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6月19日发布的《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方法(讨论稿)》的定见,即:企业的悉数财物可变现价值或买卖价格减除财物的计税根底、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款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因而,这儿的“财物净值”应该是纳税人的悉数财物或许产业。扣除债款清偿丢失、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越实缴本钱的部分;这儿的“税”应该是按税法规则交纳的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例2】2007年某企业全体转让收入2500万元(不含非股权付出额),经内部清算,企业注册本钱金为1500万元,账面敷衍未付职工工资性金钱180万元,拖欠各类税金100万元,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300万元,企业本钱公积金120万元,外购商誉开销60万元。
判别是否应该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
(2500-1500) 1500×100%=66.67%
因该企业全体财物转让买卖额超越股本的账面价值66.67%,所以,应该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并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核算该企业全体转让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2500—1500-180-100-300-120-60=240(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240×33%=79.20(万元)
4.原股东按产业转让所得征个税。
依据《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则:经过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悉数财物方法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好时刻曾经的债款债款由原股东担任,协议约好时刻今后的债款债款由新股东担任。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则,原股东获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产业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依据《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获得违约金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则:企业全体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股东因受让方未按规则期限付出价款而获得的违约金收入,归于因产业转让而发生的收入。转让方股东个人获得的该违约金应并人产业转让收入,依照“产业转让所得”项目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全体转让在核算股东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时不触及外部的债款债款问题。
如上述例2:假定该企业是由5名股东出资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其间董事长出资500万元,总经理出资400万元,其他3位股东各出资200万元。全体转让过程中交纳的有关税费算计135万元,转让后另向转入方收取延期付款违约金60万元。
则持股人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股东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2500-180-100-1500-135 60)×20%=129(万元)
其间:董事长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129 1500×500=43(万元)
总经理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129 1500×400=34.40(万元)
其他3位股东各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129 1500×200=17.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