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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01:27

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为推进我省企业国有产权重组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处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告诉》(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规则,参照《关于中心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告诉》(国资发产权[2010]11号)的精力,现将我省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清晰如下:
一、关于国民经济要害职业、范畴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许各级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安排实行出资人责任企业及其所属国有全资及国有肯定控股企业之间,契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主辅业整合的产权转让,可采纳协议方法进行。标的企业归于国民经济要害职业、范畴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坚持国有肯定控股位置。
二、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应做好可行性研究,经董事会作出抉择,没有建立董事会的经司理工作会议审议,由转让方逐级报省国资委批阅(附报董事会抉择或司理工作会议纪要)。触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和省政府要求处理。
三、国有全资企业在本企业内部施行财物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本企业及其直接或直接全资具有的境内人企业的,转让价格可根据经核准或存案的财物评价成果或中介安排出具的审计报告承认的净财物值承认,且不得低于经评价或审计的净财物值。其他协议转让,转让价格须根据经核准或存案的财物评价成果承认。
四、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触及的财物评价应逐级报省国资委存案。拟根据中介安排出具的审计报告承认的净财物值承认转让价格的,在请求协议转让时应提交中介安排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时点的审计报告。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完成后,转让和受让两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及时处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六、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利益输送等行为,触及处理层和员工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不列入能够协议转让的规模(不引起各自权益比重改变的在外),仍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处理层转让暂行规则》(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其他相关规则要求,经过国资监管部门选定的产权交易安排揭露进行。
七、省国资委以为必要时,将安排对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状况进行检查。关于违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规及本告诉规则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告诉,请依照履行。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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