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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包销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09 19:28
在商品房的出售中,有些出售商会与房地产商签定包销合同,那么商品房包销合同效能怎么确定,关于商品房包销合同效能确定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商品房包销合同效能确定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一、包销商的主体资格对合同效能的影响
关于包销商主体资格,我国法令和行政法规尚无规则。建设部公布的《商品房出售管理方法》对其作出了规则,依据该《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托付中介服务组织出售商品房的,受托组织应当是依法建立并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组织。”包销商须有房地产中介资质,那么未获得房地产中介资质的公司或个人包销商品房是否有用?法令和行政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则。
对此,依据合同法及司法解说的规则,违背法令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行为无效。现并无法令或行政法规关于包销人或房地产出售署理人的主体资格要求作出强制性规则,故公司和个人均可作为包销人。而且,尽管建设部公布的《商品房出售管理方法》规则了受托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并获得工商营业执照,但该规则自身归于部门规章,并非法令或行政法规,且该规则亦非强制性规则。因而,在前述事例中,该置业公司虽未获得房地产中介资质,但其签署的包销合同应确定为有法令效能,但应承当相应的行政处罚职责。
二、包销金钱的付出对合同效能的影响
实践中关于包销金钱的付出,通常是将包销商的付款与出售状况脱钩,即不管出售状况怎么,由包销商依照约好期限向开发商付出包销房子的价款。包销款的付出一般在预售答应证出来之后,但也有部分合同规则包销款是在土地出让合同签定之时(预售答应证出来之前)便开端付出。
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在包销期间内为托付署理联系,包销商施行署理行为的结果由被署理人承当,故包销商依照约好期限付出包销房款的操作方法契合署理联系的规则;而包销商在土地出让合同签定之时(预售答应证出来之前)先行向开发商付出房款,是一种名为包销实为房地产转让的行为,对此种状况,笔者以为,应当依照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收效要件来确定其效能。在实践中曾有这样的事例:该项目坐落上海市普陀区,房子的总包销面积约10万平米,包销价格是每平米7000元,该项目在签定包销合一起只要土地运用权证,未收取建筑工程施工答应证(也未破土动工),在签定包销合一起两边约好先由包销商向开发商付出3.5亿元,此种做法是名为包销实为转让的行为,假如在申述曾经还未领出商品房预售答应证,那么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则,应属无效。
三、包销商的预售行为对合同效能的影响
在前面所述事例中,置业公司在该住宅楼没有获得预售答应证之前,便开端对外出售,向购房客户收取预订款的行为,其行为是否影响包销合同的效能?包销行为并非朴实的生意行为,因而不能把包销合同的效能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能相提并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规则,“出卖人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与买受人缔结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确定无效,但是在申述前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的,能够确定有用。”因而,只要在该包销期满之日前获得了预售答应证,该生意条款的约好仍可确定为有用。但无论怎么,预售行为自身并不能对包销合同的效能产生影响。
归纳上面的介绍,在商品房包销中,公司和个人均可作为包销人。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商品房包销合同效能确定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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