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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同居的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17:09
同居的意思是指两个相爱的人暂时住在一起的行为,同居联系一般常用在异性之间。但是这种联系其实是不受法令的保护的,下面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关于离婚后同居的法令效力的常识,欢迎阅览!
网友发问:
离婚后不到两个月再同居,同居一年后有法令效益吗?
律师回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5条、男女两边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条处理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一方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应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之前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契合本质成婚构成要件的,依照现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之后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契合本质成婚构成要件的,应当奉告其在受理之前,补办成婚手续,未与补办的依照不合法同居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5条、男女两边离婚后,自愿复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复婚手续。
综上,两边处理离婚手续之后,现已不具备夫妻的权力和责任。假如男女两边在离婚之后,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复婚手续,而全部日子。
依照上述司法准则,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属于现实婚姻
系不合法同居,两边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力和责任联系。
主张当即处理成婚手续保护合法权益
也是代表两边之间关于对方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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