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审判实务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13:41
编 者 按 :股权转让准则是现代公司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无不加以注重并立法规制,我国公司法也设专章和专节予以标准。股权转让准则是现代公司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无不加以注重并立法规制,我国公司法也设专章和专节予以标准。在公司法实践中,合理疏通的股权转让准则能有用促进公司筹资和本钱流转、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公司处理结构以及完成股东出资意图。近几年来,跟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很多发作,公司法实践呈现了许多疑问法令问题。上半年,咱们经过调研,搜集、概括和整理了股权转让的首要审判实务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观念和思路,希望得到法学界和同行们的批评指正。
一、违背法定程序缔结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问题
(一)违背公司法规则程序缔结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问题
公司实践中,有的股东在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或未让其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状况下,即与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签定股权转让合同,且有的受让人在合同缔结后即进入公司行使股权。对此,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收效,股权转让合同效能与其它股东过半数赞同或抛弃优先购买权的联系怎样,现在争议较大。存在无效说、可吊销说、附收效条件说、效能待定说等不同观念。
我以为,依据合同法规则,股权转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除法令规则和当事人约好收效条件外,一般状况下自两边协商一致即建立并收效。公司法规则的股东的“赞同”条款和优先购买权条款归于约束性规则,不归于肯定的强制性规则,故对股权转让合同效能的影响应作具体分析。公司其他股东赞同转让并抛弃优先购买权时,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收效。公司其他股东不赞同转让或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股权转让合同不能都确以为无效。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好解除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效能与股权实践转让相对别离,公司或其他股东能够经过不予处理股权挂号阻挡合同的实行。实践中存在公司挂号不健全的状况以及受让人实践操控公司而自行处理挂号手续等景象。受让人现已实践进入公司并行使股权的,应该慎重对待,可视为公司及其他股东知道并赞同股权转让并抛弃优先购买权,公司及其他股东以未经股东赞同和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恳求法院吊销或承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撑。股权转让未经公司挂号,也存在有的股东的确不知道受让人实践行使股东权的特别景象。股权转让须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或行使优先购买权系法令规则,不存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不知道的好心状况。当然,违背公司法规则的程序转让股权,损害了公司的人合性和信任联系,也损害了其他股东的赞同权和优先购买权。因而,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或未让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缔结的股权转让合同为效能待定合同。
(二)违背主管部分同意程序缔结的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问题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同意程序,首要包含两种景象:第一种景象是国有资产处理部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位置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第二种景象是国有企业的重要子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处理机构会签财政部分后同意。其间,触及政府社会公共处理批阅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分批阅。尽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处理暂行办法》第33条第1款第2项中作出没有实行同意程序私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能够恳求法院承认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则,但法院不该依此确认合同无效,而应当理解为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短缺方式要件,依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及其司法解说的规则,确认合同未收效。至于违背内部决策程序或许逾越权限、私行转让国有股权的景象,尽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处理暂行办法》第33条规则能够恳求法院承认无效。但因为这些“内部决策程序”和“权限”规则具有内部性,从维护买卖安全以及转让信任利益视点考虑,不宜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而应依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则处理。
(三)违背主管部分同意程序的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规则这些企业的股权转让须经有关部分同意。关于未经同意的合同效能怎样确认则没有清晰。实践中不无争议。首要有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应确认股权转让无效。例如最高法院在(1999)经终第469号案判定中就表现这一观念,其判词中这样表述:“广银公司与裕正公司之间存在转让股份法令联系。但股权转让未能得到相关部分的同意,因而,本案所涉股份转让法令联系应确认无效”。该观念的首要依据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第20条第4款,该款规则未经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念以为股权转让合同未收效。即以为合同现已建立,但因为当事人没有处理相应的批阅手续,故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未收效。该观念的首要依据是《合同法》及其司法解说规则。《合同法》第44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起收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处理同意、挂号手续收效的,依其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9条规则对该规则作出解说,该条规则,关于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处理同意手续的合同,当事人在一审法庭争辩完结前仍未处理的,法院应确以为未收效。
我以为,以上两种观念尽管都有必定的法令依据,但第二种观念的法令依据愈加充沛,更契合鼓舞买卖的价值取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法令》属行政法规,而《合同法》是全国人大经过的法令,其立法层次高于前者,二者抵触时应适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所作的司法解说对法院的裁判具有优先适用的效能。因而,司法实践对未同意的这类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作者:古锡麟 李洪堂二、附收效条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问题
一般状况下,没有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的股权转让合同自建立时收效。公司实践中当事人约好股权转让合同的收效条件,首要有三种状况,一是附加方式条件,以合同实行某种方式作为合同收效的要件,如约好合同须经过公证、加盖公章等;第二种是同意条件,如经过股东会同意或国有股权转让中经主管部分同意等;第三种是以某一合同职责的实行作为合同收效的要件,如受让人付出转让款、转让人交给公司帐薄和文件材料或公章、转让人处理公司改变挂号等作为合同收效条件。但有些当事人在条件没有成果合同没有发作效能时就实践实行或部分实行了合同,如受让人付出转让款或实践行使了股权,转让人交给了公司材料等,转让合同两边发作胶葛时引发合同的效能争议。
我以为,对当事人缔结的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收效问题,应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在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景象下,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则确认合同的效能。合同所附条件未成果,合同不收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当实践实行状况发作时,则应维护公司买卖安全和次序,遵循诚笃信用准则并运用恰当的法令解说和合同解说办法确认合同效能。
关于合同附加的方式要件条件。咱们以为,当事人假如在实行方式之前,开端实践实行的,应依据实行意思表明优于缔约意思表明准则,确以为当事人以实践行为修正合同收效条件,如无依据证明“实践行为”不是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应确认有用,当事人不得过后反悔。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式缔结合同,当事人未选用书面方式但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职责,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建立”,《合同法》第37条规则“选用合同书缔结合同,在签字获盖章前,当事人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职责,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建立”,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附收效条件股权转让合同经由实践实行行为修正获废弃,股权转让合同自建立时收效。
关于合同附加的以股东会或有关国有资产处理部分同意作为合同收效要件的,咱们以为,因为该条件本为法令或行政法规所要求,法定条件能由当事人约好建立或扫除,不能将其作为合同所附收效条件,不能简略以当事人实践实行作为改变该条件的理由,确认合同收效。但假如合同当事人成心制作人为妨碍使合同收效条件没有成果的,当事人只能追查职责方的缔约过失职责。
以合同某一职责的实行作为合同收效条件的,如该条件没有违背法令规则的,应确认有用。以合同职责作为合同收效的条件,实践上是当事人赋予实行该职责一方当事人决议合同收效的权力。但如该条件对当事人完成合赞同图影响不大,如前面所述账本、公章的移送等,而当事人现已实行了合同首要职责的,应依据诚笃信用准则,视为条件已成果,确认合同收效。由当事人按照合同追查违约方职责。
三、公司规章约束股权转让的效能问题
股东能够经过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进行约束。一般状况下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则为授权性规则,对有限职责公司而言,股东能够经过公司规章进行修正或弥补。公司规章约束股权转让契合新《公司法》维护股权自在转让和公司人合信任联系及其它股东利益的立法意图,与法令规则并不相悖,因而,股东能够经过规章对股权转让进行约束。
我国新《公司法》清晰规则公司规章可对股权转让另行作出规则,实践上赋予股东经过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进行约束的权力。但新《公司法》未就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的约束与法定约束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景象下怎样协谐和处理,当事人违背公司规章约束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怎样确认的问题作进一步规则。公司规章能够约束的规模很广,但约束有必要契合立法意图和法令强制性规则,公司规章约束不得过于严厉,不能形成股权转让极度困难或底子
一、违背法定程序缔结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问题
(一)违背公司法规则程序缔结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问题
公司实践中,有的股东在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或未让其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状况下,即与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签定股权转让合同,且有的受让人在合同缔结后即进入公司行使股权。对此,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收效,股权转让合同效能与其它股东过半数赞同或抛弃优先购买权的联系怎样,现在争议较大。存在无效说、可吊销说、附收效条件说、效能待定说等不同观念。
我以为,依据合同法规则,股权转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除法令规则和当事人约好收效条件外,一般状况下自两边协商一致即建立并收效。公司法规则的股东的“赞同”条款和优先购买权条款归于约束性规则,不归于肯定的强制性规则,故对股权转让合同效能的影响应作具体分析。公司其他股东赞同转让并抛弃优先购买权时,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收效。公司其他股东不赞同转让或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股权转让合同不能都确以为无效。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好解除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效能与股权实践转让相对别离,公司或其他股东能够经过不予处理股权挂号阻挡合同的实行。实践中存在公司挂号不健全的状况以及受让人实践操控公司而自行处理挂号手续等景象。受让人现已实践进入公司并行使股权的,应该慎重对待,可视为公司及其他股东知道并赞同股权转让并抛弃优先购买权,公司及其他股东以未经股东赞同和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恳求法院吊销或承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撑。股权转让未经公司挂号,也存在有的股东的确不知道受让人实践行使股东权的特别景象。股权转让须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或行使优先购买权系法令规则,不存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不知道的好心状况。当然,违背公司法规则的程序转让股权,损害了公司的人合性和信任联系,也损害了其他股东的赞同权和优先购买权。因而,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或未让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缔结的股权转让合同为效能待定合同。
(二)违背主管部分同意程序缔结的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问题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同意程序,首要包含两种景象:第一种景象是国有资产处理部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位置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第二种景象是国有企业的重要子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处理机构会签财政部分后同意。其间,触及政府社会公共处理批阅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分批阅。尽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处理暂行办法》第33条第1款第2项中作出没有实行同意程序私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能够恳求法院承认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则,但法院不该依此确认合同无效,而应当理解为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短缺方式要件,依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及其司法解说的规则,确认合同未收效。至于违背内部决策程序或许逾越权限、私行转让国有股权的景象,尽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处理暂行办法》第33条规则能够恳求法院承认无效。但因为这些“内部决策程序”和“权限”规则具有内部性,从维护买卖安全以及转让信任利益视点考虑,不宜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而应依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则处理。
(三)违背主管部分同意程序的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规则这些企业的股权转让须经有关部分同意。关于未经同意的合同效能怎样确认则没有清晰。实践中不无争议。首要有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应确认股权转让无效。例如最高法院在(1999)经终第469号案判定中就表现这一观念,其判词中这样表述:“广银公司与裕正公司之间存在转让股份法令联系。但股权转让未能得到相关部分的同意,因而,本案所涉股份转让法令联系应确认无效”。该观念的首要依据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第20条第4款,该款规则未经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念以为股权转让合同未收效。即以为合同现已建立,但因为当事人没有处理相应的批阅手续,故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未收效。该观念的首要依据是《合同法》及其司法解说规则。《合同法》第44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起收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处理同意、挂号手续收效的,依其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9条规则对该规则作出解说,该条规则,关于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处理同意手续的合同,当事人在一审法庭争辩完结前仍未处理的,法院应确以为未收效。
我以为,以上两种观念尽管都有必定的法令依据,但第二种观念的法令依据愈加充沛,更契合鼓舞买卖的价值取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法令》属行政法规,而《合同法》是全国人大经过的法令,其立法层次高于前者,二者抵触时应适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所作的司法解说对法院的裁判具有优先适用的效能。因而,司法实践对未同意的这类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作者:古锡麟 李洪堂二、附收效条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问题
一般状况下,没有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的股权转让合同自建立时收效。公司实践中当事人约好股权转让合同的收效条件,首要有三种状况,一是附加方式条件,以合同实行某种方式作为合同收效的要件,如约好合同须经过公证、加盖公章等;第二种是同意条件,如经过股东会同意或国有股权转让中经主管部分同意等;第三种是以某一合同职责的实行作为合同收效的要件,如受让人付出转让款、转让人交给公司帐薄和文件材料或公章、转让人处理公司改变挂号等作为合同收效条件。但有些当事人在条件没有成果合同没有发作效能时就实践实行或部分实行了合同,如受让人付出转让款或实践行使了股权,转让人交给了公司材料等,转让合同两边发作胶葛时引发合同的效能争议。
我以为,对当事人缔结的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收效问题,应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在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景象下,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则确认合同的效能。合同所附条件未成果,合同不收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当实践实行状况发作时,则应维护公司买卖安全和次序,遵循诚笃信用准则并运用恰当的法令解说和合同解说办法确认合同效能。
关于合同附加的方式要件条件。咱们以为,当事人假如在实行方式之前,开端实践实行的,应依据实行意思表明优于缔约意思表明准则,确以为当事人以实践行为修正合同收效条件,如无依据证明“实践行为”不是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应确认有用,当事人不得过后反悔。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式缔结合同,当事人未选用书面方式但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职责,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建立”,《合同法》第37条规则“选用合同书缔结合同,在签字获盖章前,当事人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职责,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建立”,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附收效条件股权转让合同经由实践实行行为修正获废弃,股权转让合同自建立时收效。
关于合同附加的以股东会或有关国有资产处理部分同意作为合同收效要件的,咱们以为,因为该条件本为法令或行政法规所要求,法定条件能由当事人约好建立或扫除,不能将其作为合同所附收效条件,不能简略以当事人实践实行作为改变该条件的理由,确认合同收效。但假如合同当事人成心制作人为妨碍使合同收效条件没有成果的,当事人只能追查职责方的缔约过失职责。
以合同某一职责的实行作为合同收效条件的,如该条件没有违背法令规则的,应确认有用。以合同职责作为合同收效的条件,实践上是当事人赋予实行该职责一方当事人决议合同收效的权力。但如该条件对当事人完成合赞同图影响不大,如前面所述账本、公章的移送等,而当事人现已实行了合同首要职责的,应依据诚笃信用准则,视为条件已成果,确认合同收效。由当事人按照合同追查违约方职责。
三、公司规章约束股权转让的效能问题
股东能够经过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进行约束。一般状况下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则为授权性规则,对有限职责公司而言,股东能够经过公司规章进行修正或弥补。公司规章约束股权转让契合新《公司法》维护股权自在转让和公司人合信任联系及其它股东利益的立法意图,与法令规则并不相悖,因而,股东能够经过规章对股权转让进行约束。
我国新《公司法》清晰规则公司规章可对股权转让另行作出规则,实践上赋予股东经过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进行约束的权力。但新《公司法》未就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的约束与法定约束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景象下怎样协谐和处理,当事人违背公司规章约束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怎样确认的问题作进一步规则。公司规章能够约束的规模很广,但约束有必要契合立法意图和法令强制性规则,公司规章约束不得过于严厉,不能形成股权转让极度困难或底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