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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买卖法的一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11:56

跟着社会主义新乡村缔造的不断推动,乡村的房子流通日益增多,由此而引发的房子生意胶葛逐年添加。很多人都想了解关于乡村土地生意法的相关状况,但因为现有房子生意的法令法规比较凌乱,难以了解和掌握。
《物权法》草案中曾对乡村房子转让作出过具体规则,但正式经过的法令文本中却因有争议删去了相关条款,导致现在乡村房子转让依然短少具有可操作性的法令依据。本文试从法令应用层面上提出处理乡村房子生意法令适用问题的个人见解。
一、房子生意中房子与土地的“主从”联系
城市房子生意中,遵从“地随房走”准则。这一理念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中观点清晰。
在我国的乡村,土地是乡村经济组织集体一切。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则,集体土地未经征用,不得出让、转让。实践中,在对乡村土地进行征用时,房子是作为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的,采纳的是“房随地走”的准则。因而,基于此要素,笔者以为,乡村房子转让也应遵从“房随地走”的准则,以土地运用权能否搬运作为决议房子转让效能的主要要素。
二、现有法令标准中对乡村房子生意问题的规则
《物权法》第152条至155条规则,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集体一切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力,有权依法使用该土地建房,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令和国家有关规则。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则,“乡村乡民出卖、租借住所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管理的决议》(国发[2004]28号)规则,制止城镇居民在乡村置办宅基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禁止炒卖土地的告诉》(国办发[1999]39号)规则“农人的住所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同意城市居民占用农人集体土地建住所,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缔造和购买的住所发放土地运用证和房产证”。
三、最高人民法院对乡村房子生意效能的定见
最高院于1963年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几个问题的定见》规则:“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子、树木、厂棚、猪圈、厕所等永久归社员一切,社员有生意或租借房子的权力。房子出卖今后,宅基地的运用权即随之搬运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一切权仍归生产队一切。”最高院于1984年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0条规则:“村镇公民之间因为生意房子搬运宅基地运用权而发作的胶葛,应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则的检查、同意手续处理。”
可见,《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最高院准则上是供认乡村房子生意效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乡村房子和宅基地出台了严厉管理方针,最高院未就此出台过新的规则,也没有发布典型事例,因而很难判别最高院对乡村房子生意的情绪是否发作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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