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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20:58

关于土地运用权转让的方法,《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则有出售、交流和赠与三种方法。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略作开展,将转让的方法规则为生意、赠与或其他合法方法。
在用地人是天然人时,用地人的逝世会使其承继人获得相应的土地运用权。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安排时,其兼并或分立也会导致兼并或分立之后的主体获得相应的土地运用权。经过承继获得土地运用权时,土地运用权的移转也没有直接的对价,但可能会有直接的对价,如在经过兼并获得土地运用权的法律关系中,新公司承继了原公司的产业,也会承继原公司的债款,新公司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对价,可能以承当原公司的其他债款的方法表现出来。
国务院于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则:“按照本条例规则获得土地运用权的个人,其土地运用权能够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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