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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结婚程序是什么,结婚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14:35
成婚,咱们都知道需求经过法令挂号,将触及程序问题。那么,成婚程序是什么,成婚程序不合法能够恳求吊销婚姻吗?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来通知你吧!
成婚程序是什么
成婚挂号大致可分为恳求、查看和挂号三个环节:
(一)恳求
1.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恳求成婚。
有必要两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恳求成婚挂号,恳求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许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康复夫妻关系的,有必要两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恳求复婚挂号。
在实施婚前查看的当地,恳求挂号的当事人,有必要到指定的医疗保健组织进行婚前健康查看,向婚姻挂号机关提交婚前查看证明。恳求复婚的,能够不再进行婚前查看。
2.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包含常驻我国和暂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久居我国的外国侨胞)在我国境内恳求成婚。
男女两边当事人有必要共同到我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挂号机关恳求挂号。恳求挂号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别离持有下列证件:(1)我国公民须持有:1)自己户籍证明;2)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作业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校园、作业、企业单位出具的自己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作业、作业性质、恳求与何人成婚的证明。(2)外国人须持有:1)自己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分颁布的身份证件,或暂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3)外国侨胞须持有:1)自己护照或替代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3)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作业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校园、作业、企业单位出具的自己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作业、作业性质、恳求与何人成婚的证明。
恳求成婚的男女两边,还有必要提交婚姻挂号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查看证明。
凡证件完全、契合法令规矩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两边相片,到婚姻挂号机关提出恳求。
恳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应当照实向婚姻挂号机关供给规矩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秘真实情况。
(二)查看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对当事人的恳求应当进行查看,查明成婚恳求是否契合成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问询,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供给有关证明资料。
(三)挂号
1.予以挂号。
婚姻挂号机关对契合成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刊出其离婚证。但对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挂号恳求,应在收到恳求后一个月内处理挂号手续,发给成婚证。涉外婚姻的成婚证须贴有男女两边当事人相片,并加盖处理涉外婚姻挂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挂号专用章。
恳求成婚挂号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许别人干与,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查明的确契合成婚条件的,应当予以挂号。
2.不予挂号。
恳求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挂号机关不予挂号:(1)未到法定成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爱人的;(4)归于直系血亲或许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的。
婚姻挂号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挂号恳求不予挂号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阐明理由。当事人以为契合婚姻挂号条件而婚姻挂号机关不予挂号的,能够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矩恳求复议,对复议不服的,能够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矩提起行政诉讼。
成婚程序不合法能够恳求吊销婚姻吗
成婚程序不合法能够恳求吊销婚姻,可吊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明不真实而树立的婚姻,或许当事人树立的婚姻在成婚的要件上有短缺,经过有吊销权的当事人行使吊销权,使现已发作法令效能的婚姻关系失掉法令效能。
在此次婚姻法批改中,对不契合婚姻法规矩的成婚条件的婚姻,是都规矩为无效婚姻,仍是别离规矩为无效婚姻、可吊销的婚姻,存在着不同的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新婚姻法不宜将不契合成婚条件的婚姻分为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二种景象,应当一致规矩为无效婚姻。首要理由是:
(1)我国实施的是成婚挂号准则,要求成婚的男女在契合婚姻法规矩的成婚应当具有的本质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到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实行成婚挂号手续,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对当事人要求成婚的恳求进行查看,契合婚姻法规矩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才确立了夫妻关系。即便要求成婚的男女当事人招摇撞骗、诈骗婚姻挂号机关或许婚姻挂号机关不依法实行职责等,使某些短缺成婚本质要件的男女当事人经婚姻挂号机关处理了成婚挂号手续,成为夫妻,那么,否定或许吊销这种婚姻关系的法令效能,有必要由国家行使。因而,对不契合法定成婚条件的婚姻只要规矩为无效婚姻,国家才干有权干涉。
(2)可吊销婚姻与法理相悖。成婚中的自由恋爱是当事人的私事,而成婚挂号则是一种行政法令行为,行政行为没有民事行为中那种无效与可吊销的差异,不能滥套民事法令行为的规矩。
另一种定见以为,新批改的婚姻法应当根据不同景象,别离规矩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首要理由是:
(1)从法学理论上看,无效婚姻与可吊销婚姻是有差异的。如恳求的当事人不同。可吊销婚姻有必要由具有吊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提出;无效婚姻除了“婚姻”当事人能够提出婚姻无效的恳求外,国家有关部分或好坏关系人也能够依职权或许根据法令的规矩,提出某一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的恳求。再如恳求的时刻不同。可吊销婚姻当事人提出吊销婚姻效能的恳求有必要在法令赋予其行使吊销权的期间内提出,超越该期间,吊销权消除;提出婚姻无效的恳求,往往以客观是否存在着法定无效婚姻的景象为准。
(2)无效婚姻多是违背社会公德、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此种婚姻,国家应有自动干涉的权力。可吊销婚姻多是违背私家利益的,对此只要当事人和法令规矩的有恳求权的特定人才干恳求吊销婚姻关系。例如,因钳制而成婚的,有的婚后树立了爱情,家庭和睦。因而,是否吊销因钳制而树立的婚姻关系,恳求的权力宜由当事人行使。因钳制成婚的应当规矩为可吊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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