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产证房屋被出售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16:48【事例】
2009年1月11日,原告朱华与被告熊力及熊力妻子经洽谈达到转让东湖区某小区房子的口头协议。为此,原告当即付出被告转让费1万元。2009年1月13日,原告依据被告的告诉,经过银行以徐某的名义向该房子开发商南昌某置业有限公司付出首期购房款8万元。2010年1月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徐某账户付出转让费6万元。
2010年1月18日,原告朱华(乙方)与被告熊力(甲方)签定《房子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好甲方将位于南昌市东湖区某小区的住宅目标转让给乙方,一起甲方须在产权证下发之后30日之内,无条件合作乙方处理过户按揭等相关手续。在该协议中,原、被告对原告前期已付出的金钱进行了承认,一起对原告后期应交纳的房子剩下金钱及处理房产过户进行了约好。2010年5月31日,原告依据被告的告诉以徐某的名义向开发商南昌某置业有限公司交给了剩下购房款287450元。至此,原告已悉数交清了购房款。2011年11月1日,被告忽然向原告宣布“东湖区小区的房子不卖了”的短信,原告接此短信后则表明贰言。至此,被告则不告诉原告交纳该房子相关费用。2012年11月8日,位于东湖区东湖区某小区的房子所有权挂号在被告徐某名下。
当原告得知被告取得该房子所有权证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交给房子并处理房子所有权过户手续。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被告两边签定了房子买卖协议,原告现已依约付出了悉数购房款和转让费,被告拒不履行合同责任是严峻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持续履行合同。
第二种定见则以为,签定房子买卖协议时被告还没有拿到房子所有权证书,一起原、被告所签合同缺少合同首要条款,因而两边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无效。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理由如下:
合同的效能是指法令赋予依法建立的合同具有拘谨当事人各方甚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的有用要件包含: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明实在;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结合本案原、被告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明实在要件两边不存争议,两边争议的焦点为该合同是否违背了法令、行政法规效能性强止性规则。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则,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被告也是依据此规则,建议合同无效的。关于该规则是否属效能性强止性规则?笔者有以下观念:
首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尽管规则了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该法并没有明确规则违背的结果是合同无效,也并不意味着法令制止发生物权变化,不能由于买卖合同的意图违法,而否定其原因行为(买卖合同)自身的效能。
其次,原、被告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则后,假如使该合同持续有用的话,也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际上合同有用也仅关系到买卖两边当事人的利益;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则,应看作为管理性规则。何况,在本案法庭争辩完毕前,被告已取得了该房子所有权证(商品房)。所以,被告以该合同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则,合同无效的抗辩观念不建立。
而关于被告提出房子买卖合同缺少合同首要条款的抗辩观念,合同的首要条款,是合同有必要具有的条款。假如短缺合同必备条款,合同就不建立。对买卖合同而言,只需具有当事人称号或许名字、标的和数量的,就以为买卖合同已具有合同首要条款。本案中,原、被告两边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已具有当事人、标的和数量条款,所以,该房子买卖合同已具有合同首要条款,故被告的该抗辩理由缺乏。
综上,应当确定原、被告两边签定的合同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