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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有哪些解决途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14:01
跟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开展,人们思维多元化,人口活动增强,城乡、区域开展失衡,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面临应战,离婚胶葛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与之相应,人民法院面临的离婚案子数量也大幅上升趋势。以笔者地点的县为例,是个国家级贫困县、全山区县,经济不发达,交通不便,人口仅28余万人,但每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子在500件左右。因为社会观念的分极、社会保证的不健全、法令的滞后缺位等要素的影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子的实践中常常会面临着不少疑难问题,困扰着审理离婚案子的法官。鄙人文中,笔者就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的四个疑难问题提出少许浅显观念,供同仁参阅。
一、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及处理途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法令》的规矩,民政部门担任成婚登记,并进行相应检查。可是,假如到民政部门进行成婚登记的当事人没有对成婚登记资料提出贰言,加之民政部门对成婚登记没有本质检查和本质判别的功能,其对成婚登记资料的检查多处于方法检查的程度,无法到达本质检查的程度,无法澄清当事人供给的成婚登记资料的真假,那么在实际日子中常常会呈现冒(借)用别人名字进行成婚登记,身份证的身份信息与成婚证上的身份信息不共同,用假造的身份证件或许证明进行成婚登记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被称之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假如与无效婚姻或许可吊销婚姻一起存在,可为无效婚姻或许可吊销婚姻问题吸收,在其中一起得到处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分别对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进行了规矩,婚姻已做无效或许可吊销处理,再评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缺少实际意义。因而,对与无效婚姻或许可吊销婚姻一起存在的婚姻瑕疵问题,人民法院的应对行动根本共同,即在无效婚姻或许可吊销婚姻中一起处理,并无原则性不合。
可是,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并不都是与无效婚姻或许可吊销婚姻伴生,更多是的场合是独自存在。对独自存在的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怎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所规矩,如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一条规矩:“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矩以外的景象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断定驳回当事人的恳求。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建议吊销成婚登记的,奉告其能够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笔者以为,从文义视点调查,该条规矩有二层意义:一层意义是当事人不得以婚姻法第十条以外的景象恳求宣告婚姻无效;另一层意义是当事人不得以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提起要求吊销成婚登记的民事诉讼。该二层意义均于法有据。前一层意义的法令根据是规矩婚姻无效的婚姻法第十条的规矩,该第十条规矩选用罗列办法罗列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景象,并且没有兜底条款,故当事人恳求宣告婚姻无效只能以该第十条规矩的四种景象为由,以除此四种情以外的景象恳求宣告婚姻无效天然缺少法令根据。后一层意义的法令根据是规矩吊销成婚登记的第十一条的规矩,该第十一条只规矩了因钳制成婚这一种景象可恳求吊销成婚登记,其意图在于保证婚姻自由,故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与钳制成婚归于二种悬殊的景象,以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提起吊销成婚登记的民事诉讼缺少法令根据。
不难看出,前述司法解说并未对独自存在的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怎么处理作出清晰规矩,致使人民法院在面临独自存在的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时依然知道不共同,应对方法多样。如有人民法院以为,尽管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存在,但只需婚姻两边当事人契合婚姻登记的本质要件,“瑕不掩瑜”,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离婚诉讼,不必考虑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如有人民法院以为,只需婚姻登记瑕疵存在,婚姻两边当事人就不能直接提起离婚民事诉讼,而应在处理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后,才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笔者以为,对独自存在的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可区别三种不同景象予以区别对待:
第一种景象是当事人对成婚登记效能提出贰言,要求处理该贰言的景象。因成婚登记归于一种行政行为,与其相关的争议一般不归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检查规模,人民法院此刻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一条的规矩,奉告当事人经过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来处理成婚登记效能争议。
第二种景象是尽管存在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但两边当事人对成婚登记效能无贰言,提起离婚诉讼的景象。诉讼存在的价值在于处理争议,现两边当事人对成婚登记效能(即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不存在争议,仅就离婚问题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自应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因当事人两边契合成婚登记的本质要件,也履行了法令规矩的婚姻登记的行政供认程序,尽管婚姻登记程序存在必定瑕疵,但两边当事人因该程序瑕疵并未发生争议,也不能否定两边当事人世婚姻联系存在的实际,人民法院在此景象下应作为一般离婚案子裁判,并对瑕疵问题在裁判文书的实际部分予以述明。不然,会使问题愈加杂乱。
第三种景象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的景象。对此景象,如另一方当事人坚持要求先行处理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的,应裁决间断离婚案子的审理,并奉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根据行政复议成果或许行政诉讼成果来对离婚案子作出相应处理;如另一方并不坚持要求先行处理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的,可按前文中的第二种景象处理。
二、实际婚姻问题及处理途径
在实际日子中,有的当事人因为的确没有处理成婚登记,有的当事人因为成婚证丢掉,诸如此类,当事人在夫妻两边发生胶葛后以实际婚姻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在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对实际婚姻的认知存在差异。如有的人民法院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2001年修正后已不供认实际婚姻的存在,当事人以实际婚姻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如有的人民法院以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2001年进行修正,但法院依然供认实际婚姻的存在,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等等。
无论是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仍是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均未呈实际婚姻的用语。可是,出于前史要素和社会客观要素的考量,自上个世纪50年代至今,国务院(包含其下设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包含司法解说)的干流观念是有条件的供认实际婚姻,并运用了“实际婚姻”这个用语。有关“实际婚姻”的最新也是最威望的法令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7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五条的规矩。该条规矩:“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矩处理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法令》发布实施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实际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法令》发布实施往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登记;未补办成婚登记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笔者以为,该条规矩依然表现了有条件供认实际婚姻的宗旨。从该条规矩调查,要构成实际婚姻须一起满意以下三个要素:
(1)时刻要素: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法令》发布实施曾经,即1994年2月1日前;
(2)本质要素:男女两边契合婚姻法要求成婚本质要件,包含正反二个方面的成婚本质条件;
(3)方法要素: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对实际婚姻而言,上述三个要素有必要一起具有,缺一不可。
因而,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与实际婚姻相关的离婚申述,要在案子受理前仔细检查,区别对待。一是对契合上述实际婚姻构成条件的离婚诉讼按离婚案子受理;二是对不契合实际婚姻构成条件的离婚恳求,首要要奉告当事人补办成婚登记,然后根据成果作出相应处理。对补办成婚登记的,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对未补办成婚登记的,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7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五条第(二)项尽管规矩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但笔者以为,“免除同居联系处理”的详细处理方法有必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一条“当事人申述恳求免除同居联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恳求免除的同居联系,归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矩的‘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予以免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产业切割或许子女抚育胶葛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矩予以确认。
三、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统辖问题再剖析
当时,跟着社会的开展,人口的活动性添加,特别是外出务工现象的存在,呈现了很多的异地结合的婚姻。异地结合的婚姻联系当事人在婚后日子的过程中,因为婚前了解不行、各地日子水平差异、各地风俗习惯不同及其他要素的影响,未能构成调和的夫妻联系,然后导致了很多的离婚案子。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常常会遇到的是,异地结合的婚姻联系当事人在发生矛盾后,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勿用讳言的是,出于对夫妻感情状况和产业状况的查明难度、子女抚育判项的履行难度及潜在道德风险等要素的考虑,人民法院会以无统辖权为由对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不予受理,并且适用的法令条文并不共同。如务工地人民法院可能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矩或许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矩为根据称其无权统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能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第(二)项的规矩或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十二条的规矩称其无权统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能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矩或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十二条的规矩称其无权统辖。如此,一方下落不明离婚诉讼的统辖问题发生。
笔者以为,只需厘清上述三个条文的适用景象和适用顺位,就会发现对一方下落不明离婚诉讼的统辖,法令和司法解说本身规矩应该是清晰的,本身不会发生问题,实际中存在的统辖问题是人为形成的。详细剖析如下:
一是三个条文的适用景象。首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共同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的规矩调查,该条款确立了“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统辖根本原则,即在一般状况下,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其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共同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的规矩调查,为了便于诉权的行使,该条款在“对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的景象下对“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统辖根本原则作出了破例规矩。最终,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十二条“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能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原告申述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的规矩调查,在夫妻一方或许两边脱离住所地不超越一年的景象下,一方申述离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矩,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在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的景象下,能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也能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许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在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的景象下,由被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或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另笔者以为,该条款应隐含了一个条件——对两边当事人而言,不存鄙人落不明的景象。
二是三个条文的适用顺位。从三个条文的适用景象剖析来看,三个条文之间存在必定的适用顺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归于一般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十二条归于特别条款,并且后二者之间系一种平行联系,并无穿插联系。根据法令适用规矩,特别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适用。就前述三个条文而言,即优先适用后二个条文。
从以上剖析能够看出,对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子统辖,法令和司法解说的规矩是清晰,即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许常常用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不存在歧义。因离婚诉讼只能是发生在公民之间的关乎身份联系的诉讼,在一方下落不明的景象下,天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矩,由原告住所地或许常常用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前文说到有关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的统辖问题,其发生原因并非来自于法令规矩本身,而更多来自于法院所感触的压力和难处。
四、离婚案子的送达需求留意的问题
鉴于离婚案子的本身特性,法令和司法解说对离婚案子的审理提出了一些有别其他案子的要求,如除因下落不明、不能表达毅力外,确因特殊状况无法出庭的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定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也有必要掌管调停等等,而要满意此类要求,条件是送到达位,当事人现已了解相关的案子状况。别的,为媒体热议的“被离婚”的问题,其本源也在于当事人质疑送达的合法性。由此可见,离婚案子的送达很重要。
送达的意图在于经过送达,让诉辩两边的恳求与抗辩、实际根据、法令根据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及要求,为两边(对方)当事人所了解,以便于其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力。送达合法与否,关乎当事人的诉讼权力能否依法充分行使。对离婚案子诉讼文书和法令文书的送达,人民法院有必要精确掌握送达的意图,坚持合法送达。合法送达一方面要求送达人员合法、送达方法合法(包含送达方法契合法令规矩条件)和送达期限合法,另一方面要求公告送达要慎用。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是尽头法令规矩的其他方法无法有用送达。换句话说,公告送达是最终的送达方法。对离婚案子而言,除非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不然不宜运用公告送达。对一方是否下落不明的判别,该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许联系密切的人员的陈说的证明力高于有关机关的证明,有关机关的证明的证明力高于底层自治安排的证明,而底层自治安排的证明的证明力高于提申述讼一方当事人的陈说。在审判实践中,对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提起的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断定下落不明的景象时要有相应的依据资料在卷,依法运用公告送达方法。
总归,离婚诉讼作为事关身份联系的诉讼,牵涉面较广,事关社会安稳,而跟着社会的开展,人民法院在往后审理离婚案子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扎手的问题。人民法院在面临这些问题时,需持稳重情绪,理性考虑,力求对问题的处理能做到政治作用、法令作用和社会作用的有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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