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23:06划拨土地运用权是土地运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在交纳补偿、安顿等费用后所获得的或许无偿获得的没有运用期限约束的国有土地运用权。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则,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应当报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运用手续。
经同意转让的,转让后土地用处契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处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颁布《国有土地划拨决议书》。转让后土地用处不契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由受让方处理出让等土地有偿运用手续,详细可分两种状况处理:
1、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则清晰划拨土地转让应当回收土地运用权的,或许《国有土地划拨决议书》清晰划拨土地转让应当回收土地运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回收转让人的划拨土地运用权(对划拨土地运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依据划拨土地运用权价格确认)后,依法有偿供给,归于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依法以投标拍卖挂牌方法供给。
2、地方法规、行政规则没有清晰,《国有土地划拨决议书》也没有约好的,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管理的决议》(国发〔2004〕28号)第17条的规则,应当在土地有形商场揭露买卖,从成交价款中优先扣缴土地出让金(扣缴的土地出让金应按照土地商场价格确认,即成交价格扣除划拨土地运用权价格后的余额,划拨土地运用权价格归于对原土地运用权人的补偿),受让方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土地有偿运用合同,与原划拨土地运用权人签定土地补偿合同。应交纳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额=出让土地运用权商场价格-原划拨土地运用权商场价格;转让方应获得的土地补偿=划拨土地运用权商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