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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及财产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04: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五条规则: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则处理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登记;未补办成婚登记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第8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不合法同居联系的案子,如触及非婚生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问题,应同时予以处理。详细切割产业时,应照料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产业的实际情况和两边的差错程度,妥善切割。”第9条规则: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时,两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育,两边洽谈;洽谈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两边的详细情况判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育,如父方条件好,母方赞同,也可由父方抚育。子女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自己的定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别人抚育,须征得另一方的赞同。第10条规则: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时,同居日子期间两边一起所得的收入和置办的产业,按一般共有产业处理。同居日子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资产可对比赠与联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讨取的资产,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惩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8)条规则的精力处理。第11条规则: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时,同居期间为一起出产、日子而构成的债款、债款,可按一起债款、债款处理。可是,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一条规则:当事人申述恳求免除同居联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恳求免除的同居联系,归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则的“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免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产业切割或许子女抚育胶葛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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