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土地抵押权的抵押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22:03
①法令答应独自流通的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
②依法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子典当的,被典当的房子占用规模内的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
③依法承揽并经挂号的团体荒山的土地运用权。
④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出资建立的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典当的,其占用规模内的乡(镇)村企业团体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
⑤以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获得的荒地等土地承揽经营权
2)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的可典当规模
①《担保法》第34条第3项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第2款规则,采纳出让方法获得的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能够典当。出让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能够连同地上建筑物一起典当,也能够在无地上建筑物的情况下独自典当。
②《担保法》第36条第1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第1款和《乡镇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3条规则,国有土地上的房子典当时,其占用规模内的土地运用权一起典当。这儿的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不以出让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为限。
③《物权法》第182条规则,以建筑物典当的,该建筑物占用规模内的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一起典当。以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典当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起典当。典当人未按照前款规则一起典当的,未典当的产业视为一起典当。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