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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现辉律师: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09:23

案情: 王某于2006年5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于同年12月处理了房子所有权证。在此期间,因王某工作调动,想将该处房子出售,另在他处购买房子。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王某于2006年10月与朱某签定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好王某将房子以8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朱某。一起两边约好:1、因该处房子在合同缔结时髦未获得房子所有权证,待王某处理结束房子所有权证后一个月内两边再处理过户手续。2、二手房买卖合同自两边签定之日收效,买卖两边均不得违约,不然违约的一方应当按总房价款的 10 %付出违约金。合同缔结后,朱某按约好付出了首付款,但在合同约好的余款交给期限内,朱某一向未实行合同职责付出余款,虽经王某屡次敦促,但朱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脱。 2007年5月,王某申述到法院,要求朱某实行合同,并按总房价款的 10 %付出违约金 8.8 万元。庭审中,朱某辩称,与王某之间缔结二手房买卖合同是现实,可是王某是在没有获得房产证之前,就与朱某签定房子买卖合同,该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则,应属无效合同。判定: 法院以为,朱某与王某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中,清晰约好两边在获得房地产权证后处理过户手续,还清晰了违约职责的承当。因朱某的违约行为形成合同不能实行,朱某应承当违约职责。所以法院判定宋某按合同约好付出甲 10 %的违约金 8.8 万元。律师点评: 王现辉律师以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则“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可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则未获得权属证书不得转让是行政管理的规则,即要求行政机关对未获得房子权属证书的房子不处理过户挂号手续,是从物权公示的准则动身,为了确保买卖安全所采纳的行政管理办法。只需合同两边当事人关于房子的权属状况没有发生误解,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合同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用,这是契合合同法精力的。一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五条的规则,当事人之间缔结有关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除法律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外,自合同成立时收效;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效能。因而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律师提示: 尽管本案中合同被法院承认有用,并追查了违约方的职责,但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因为程序杂乱,关于未获得房子所有权证而进行买卖的两边来说,均发生较大危险。因而,主张买卖两边都应当完善合同条款,清晰违约职责,买卖之前关于房子的权属进行调查,避免因权力瑕疵而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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