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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15:35

土地运用权转让是指土地运用者将土地运用权再搬运的行为,包含出售、交流和赠送。未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规则的期限和条件出资开发,运用土地的,土地运用权不得转让。土地运用权转让应当签定转让合同。土地运用权转让时、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和挂号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力、责任随之搬运,土地运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一切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则处理过户挂号。土地运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切权切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分和房产管理部分同意,并依法处理过户挂号。土地运用权转让须契合上述规则,不然即为不合法转让。
关于土地运用权转让的方法,《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则有出售、交流和赠与三种方法。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略作开展,将转让的方法规则为生意、赠与或其他合法方法。“其他合法方法”一般包含:
1.生意。
作为土地运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法,生意以价金的付出为土地运用权的对价。因为“生意”是土地运用权“转让”的首要表现方法,咱们一般所说的土地运用权“转让”指的便是土地运用权“生意”。下文关于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的评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运用权生意合同的评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含一切的以权力主体变更为意图土地运用权的移转行为;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生意具有相同的寓意。
2.抵债。
抵债是生意的一种特别方法,只不过价金付出的条件和期限不同罢了。在土地运用权生意时,土地运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付出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运用权抵债时,价金付出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流。
以交流的方法转让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产业或特定的产业权益。土地运用人将土地运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获得受让人供给的其他产业或特定的产业权益。
4.作价入股。
作价入股介于生意和交流之间,既相似生意,又相似交流。说它相似生意,是因为将土地运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好像生意之价金;说它相似交流,是因为土地运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好像其他产业或特定的产业权益。
5.合建。
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运用权作价入股都归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协作方法。为协作建房的意图而建立独立法人的,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对价是股权;不建立独立法人,而采纳加名的方法,或乃至不加名、仅以合建合同约好协作各方产权分配的,土地运用权的对价是房子建成今后的产权。因合建而分配产权今后原土地运用人尽管具有部分房子产权及该房子占用规模和共用面积的土地运用权,却不再具有本来意义上的土地运用权,可视为交流的一种特别方法,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运用权交换房子产权。
6.赠予。
赠予是用地人将其土地运用权无偿移转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以赠予方法转让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权的移转没有直接的对价,它无需价金的付出或产业权力的供给作为对应条件。但土地运用权赠予合同或许会附加其他条件,如用地人在将土地赠予给校园运用时,或许会将土地的运用限于与教育有关的意图。
7.承继。
在用地人是天然人时,用地人的逝世会使其承继人获得相应的土地运用权。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安排时,其兼并或分立也会导致兼并或分立之后的主体获得相应的土地运用权。经过承继获得土地运用权时,土地运用权的移转也没有直接的对价,但或许会有直接的对价,如在经过兼并获得土地运用权的法律关系中,新公司承继了原公司的产业,也会承继原公司的债款,新公司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对价,或许以承当原公司的其他债款的方法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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