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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期满之后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06:22

网友发问:
沈阳杨先生因最近想买一套二手房,但售房者的国有土地运用证上写的停止日期为2030年4月13日。所以杨先生经过民意网咨询,土地运用期满之后怎么办,是否要补交相关费用?
律师回答:
此问题经转沈阳市政务揭露办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土地运用者需求持续运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请求续期,除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需求回收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同意。经同意准予续期的,应当从头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则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土地运用者未请求续期或许虽请求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则未获同意的,土地运用权由国家无偿回收。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运用权出让给土地运用者,按规则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悉数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买卖总额),或土地运用期满,土地运用者需求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经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将土地运用权有偿转让、租借、典当、作价入股和出资,按规则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依照现在国务院规则的规范,个人住房土地运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规范:1990年5月19日曾经获得的,按签定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今后获得的,按签定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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