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
产权转让的实践中,并不是一切的国有产权的处置都存在对改制企业或产权转让标的企业的员工进行
补偿安顿问题。
在全资
国有企业中或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中,员工的国有企业员工身份根本没有改动;此类企业改制为非国公司时,根本上都存在员工身份改变和补偿安顿问题。而根据我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都依照我国《劳作法》及其相关的法令、法规或规章由恐定,用工实施劳作合同制,员工均为合同制员工,不具有国有员工的身份,因而对这类企业国有股权的转让根本上不存在员工补偿安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