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企业托管营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04:02第一条 为加强福州市企业保管营运公司(简称“保管公司”)和福州市国有财物办理公司(简称“国资公司”)财务办理,标准财务行为,依据《会计法》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192号)精力,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保管公司和国资公司担任受保办理和处置已改制、封闭(停止运营)、吊销国有企事业单位未处置的设备、存货、应收债务和对外出资(不包含有价证券及上市公司股权)等作业。
第三条 保管公司和国资公司保管财物处置的办理。
1、对接纳保管的设备、存货、应收债务及对外出资(不含有价证券及上市公司股权)等项财物,保管公司和国资公司应与托付单位签定保管协议并担任安排整理接纳,做好挂号造册和建档入账作业。
2、对接纳保管的设备、存货、对外出资(不含有价证券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处置,保管公司和国资公司应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理暂行方法的告诉》(榕政综〔2006〕183号)规则的程序安排施行。对第一次流拍后的财物转让,答应两公司在评价根底的50%范围内确认财物托付拍卖保存底价。再次拍卖的公示时刻为7天。假如再次流拍由两公司担任向市国资委报请审定降价起伏或其他处理方式。
3、对外债务的处置,保管公司和国资公司应安排专人追讨保管债务,如遇需求削债处理,准则上由两公司依据实际情况研讨确认。对确无法回收债务的由两公司执行后别离报市财务局、市国资委批阅核销。
第四条 保管公司和国资公司的资金办理。
1、保管公司和国资公司处置保管财物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财务专户,施行“出入两条线”办理。每月25日由市财务局按以下份额拨给保管公司、国资公司作为作业经费:设备、存货等什物财物及对外出资按拍卖收入的20%,应收债务按追讨收入的50%。任何部分和个人均不得私行出具收款凭据或白条收款,截留、坐支、移用收入,私设“小金库”。
2、保管公司和国资公司作为受保办理和处置已改制、封闭(停止运营)、吊销国有企事业单位未处置财物的安排,公司事务作业费用包含专项费用和办理费用。专项费用指展开处置保管财物发作的审计评价、诉讼、拍卖、保管保护及差旅等相关费用;办理费用指为安排施行保管财物处置活动发作的人员和作业经费。
3、保管公司和国资公司发作的专项费用据实列支。
4、保管公司和国资公司的办理费用,由两公司本着厉行节约的准则,依据作业展开的需求自行拟定运用和分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