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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有纠纷,土地证可以办理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00:45
问题:
某开发公司和某橡塑公司联合开发一小区。1999年,开发公司将该小区的一套房子卖给赵某。尔后,赵某将此房产转让给娄某,但娄某至今未处理房产证。 2002年8月,因上述橡塑公司破产还账,上述房子被法院依法查封,并拍卖给某修建公司。之后,该修建公司将该套房子卖给宋某,并签定了商品房生意协议。尔后,娄某与宋某一向为抢夺房子发作争持。娄某一向持有该房子,但法院已将房子判给了宋某,宋某也请求处理了房产证。请问,在此状况下,现在宋某请求处理土地证,是否能够处理?
回答:
本案中宋某已合法取得该处房子的一切权,而且现已处理了房产证,依据我国相关法令规则“房地共同”的准则,应当为其处理土地权力证书。
一、宋某已合法取得该处房产的房子一切权。
依据《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发作效能;未经挂号,不发作效能,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本案中,开发公司将房子卖给赵某,赵某将房子转让给娄某,虽都已交给,但均未进行房地产过户挂号,并未发作物权转让的效能,开发公司和橡塑公司仍为该房子法令上的一切权人。这也是在橡塑公司破产还账时,法院将吉鹏小区归入破产产业进行拍卖的原因。拍卖之后,房子的一切权归修建公司一切,之后宋某与修建公司签定商品房生意协议,并于签定协议当日交给运用,但因为未进行一切权改变挂号,所以宋某此刻并非一切权人。宋某经过申述取得法院判定,并于2012年请求处理了房产证,此刻,宋某完成了房地产转让的挂号手续,成为了该房子的真实一切权人。而娄某一向运用、租借房子的行为并不影响宋某的一切权人位置,这是对别人一切产业的不合法占用,宋某有权行使一切权返还请求权,要求娄某交出房子。
二、依据“房地共同”的准则,应当为房产证持有者处理土地证。
《物权法》第147条规则:“修建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备转让、交换、出资或许赠与的,该修建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备占用范围内的建造用地运用权一起处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则:“房地产转让、典当时,房子的一切权和该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一起转让、典当。”第61条第3款规则:“房地产转让或许改变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请求房产改变挂号,并凭改变后的房子一切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请求土地运用权改变挂号,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替换或许更改土地运用权证书。”可见,我国遵循“房地共同”的准则,城市房地产转让必定导致土地运用权转让。宋某请求处理土地证,实际上是进行土地运用权改变挂号,以成为房子所占土地的运用权人。因为其已取得了该处房产的房子一切权,并处理了房产证,请求处理土地证于法有据。
综上,该房子之前的转让未进行不动产转让挂号手续,一切权一向未发作变化,直至房子转让给宋某并处理过户挂号,宋某成为了该房子的一切权人。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则,我国遵循“地随房走”的准则,宋某应当向原土地挂号机关依法进行土地运用权改变挂号,处理土地权力证书。对上述事例有相同状况不知道该怎么办的,能够在线咨询听讼网的律师,供给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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