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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03:3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办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现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办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办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
2003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办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避免企业国有资产丢失,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办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办理组织、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总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下总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构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出资所构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恪守国家法令、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则,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装备,坚持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建立的产权交易组织中揭露进行,不受区域、职业、出资或许从属联系的约束。国家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能够采纳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方法进行。
第六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明晰。权属联系不明确或许存在权属胶葛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则。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办理组织担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办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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