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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20:52
有些开发商由于所建造房地产项目不具有出售资历,不能经过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同意,拿到正式的带有编号的演示文本合同,便自拟条款,自己印制合同,要买房人签字。这种合同往往很不标准,所订条款显着有利于开发商一方,买房人必定要进步警觉。下面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买房人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作如下剖析。例一,合同第一条,项目建造依据:出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则,已取得北京市××区×××块地的土地运用权,土地运用年限70年。出卖方在上述地块上建造的××花园已具有出售条件。
而商品房买卖合同演示文本中,此条的内容是:出卖人以方法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运用权。「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运用权划拨同意文件号」「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同意文件号」为。阐明:本款主要是要填写该商品房地点项目的合法用地依据。依据《房地产法》的规则,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有出让和划拨两种方法。土地运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运用权在必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运用者,由土地运用者向国家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运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在土地运用者交纳补偿、安顿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给其运用,或许将土地运用权无偿交给给土地运用者运用的行为。出卖人所售为非经济适用住宅的商品房的,其土地运用权应当是经过出让方法取得的。经济适用住宅作为享用国家优惠方针的商品房,其土地运用权应当是经过划拨方法取得的。出卖人应当依据土地主管部门核批的土地运用权证书上的内容来填写土地运用权的取得方法及该地块相应的位于方位、编号等特征。可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拟的合同条款过于抽象,极不谨慎,很简单给不合法占地盖房行为以待机而动。例二,合同第六条,交给期限: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则,将契合本合同约好的商品房交给买受人运用。如遇下列特别原因,可凭有关部门证明文件,据实予以延期:1、不行抗力;2、施工中不行预见反常困难及严重技术问题不能及时处理;3、遇有国家方针、法令调整,致使影响本合同实行;4、其它非甲方所能操控的事情。有关人士剖析指出,此条款中第二条是虚的,许多状况都可以包括其间;第三条则是把职责推给国家;第四条实际上是个“筐”,工地拉闸断电、工人回家不归等,都可算在其间。这些条款极易为甲方延期交房摆脱职责,对购房者来说显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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