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土地闲置费如何征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07:21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搁置一年以上按出让金的20%以下征收土地搁置费。现已处理批阅手续的非农业建造占用犁地,一年以上未开工建造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则征收土地搁置费。详细怎样征收土地搁置费呢?
征收机关:国土资源部分(土地科)
征收规范:每亩600-2000元。土地出让金的10%-20%计征
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经过 2004年第2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搁置、荒芜犁地。现已处理批阅手续的非农业建造占用犁地,一年内不必而又能够播种并收成的,应当由原播种该幅犁地的团体或许个人康复播种,也能够由用地单位组织播种;一年以上未开工建造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则交纳搁置费;接连二年未运用的经原同意机关同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回收用地单位的土地运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人团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康复播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搁置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经过 200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有必要按照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土地用处、开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越出让合同约好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开发的,能够征收适当于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搁置费;满二年未开工开发的,能够无偿回收土地运用权;可是,因不可抗力或许政府、政府有关部分的行为或许开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形成开工开发拖延的在外。
按照《搁置土地处置方法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假如土地搁置归于政府原因形成的,能够经过和政府洽谈,免于交纳土地搁置费用;假如是个人或企业原因形成的,按照第14条有关规则收取土地搁置费用或许回收土地运用权。
第十四条有关规则:“除本方法第八条规则景象外,搁置土地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一)未开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搁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许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搁置费。土地搁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开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下达《回收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决定书》,无偿回收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搁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一起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八条的规则是:“有下列景象之一,归于政府、政府有关部分的行为形成开工开发推迟的,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供给土地搁置原因阐明资料,经审阅事实的,按照本方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则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有偿运用合同或许划拨决定书约好、规则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有开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正,形成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有偿运用合同或许划拨决定书约好、规则的用处、规划和建造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方针,需要对约好、规则的规划和建造条件进行修正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大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开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开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分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搁置的,按照前款规则处理。”
第十二条的规则是:“ 因本方法第八条规则景象形成土地搁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与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洽谈,挑选下列方法处置:
(一)延伸开工开发期限。签定补充协议,从头约好开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好的开工开发日期起,延伸开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越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处、规划条件。按照新用处或许新规划条件从头处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处或许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许交还土地价款。改动用处后的土地利用有必要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组织暂时运用。待原项目具有开发建造条件,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从头开发建造。从组织暂时运用之日起,暂时运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越两年;
(四)协议有偿回收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执行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正形成搁置的,能够为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适当、用处相同的国有建造用地进行开发建造。触及出让土地的,应当从头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还能够依据实际情况规则其他处置方法。
除前款第四项规则外,开工开发时刻按照新约好、规则的时刻从头起算。
契合本方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则景象的搁置土地,按照本条规则的方法处置。”
第十三条的规则是:“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与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洽谈一致后,应当拟定搁置土地处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搁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在拟定搁置土地处置计划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