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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年龄办理的结婚证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23:15

【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女)与被告张某(男)于1995年挂号成婚,2009年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刘某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都显现是1977年2月14日出世,但上原告的年纪却是1974年2月14日生,成婚挂号的日期是1995年5月20日。原告成婚证上的年纪与户籍证明及身份证的年纪不一致,依照原告的户籍上的年纪,原告成婚时还没有到达法定的成婚年纪。原告陈说因其时未到,是虚报年纪处理的成婚挂号手续。原、被告的婚姻是否归于无效婚姻?
【不合】
第一种观念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明确规则成婚年纪女不得低于20岁,男不得低于22岁,第十条明确规则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原、被告在原告(女)未到20岁时处理的成婚挂号手续归于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是无效的,又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故本案中,法院应当宣告原、被告无效,而不是判定离婚。
第二种观念以为:尽管原告在处理成婚挂号时,未到达法定婚龄,但现在该婚姻无效的景象早已消失,故该婚姻关系应认定为有用,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观念。
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八条规则:请求婚姻无效时,法定无效婚姻的景象现已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撑。本案中原告挂号成婚时缺乏法定成婚年纪,假如被告在1997年2月14日前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申述离婚,该婚姻是无效的,但现在(2009年)原告早已到达了法定成婚年纪,婚姻无效的景象早已消失,故该婚姻关系是有用的,法院应当依照离婚的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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