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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手续未办理符合事实婚姻判离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03:42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同离婚纠纷案子,两边未处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因为契合现实婚姻的条件,经调停后不能和洽,法院依法判定准予原告阮某与被告方某离婚。原、被告于1976年12月按乡村风俗成婚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至今仍未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因为被告方某性格浮躁,常因家庭小事与原告阮某发作口角,乃至大打出手。原告阮某屡次要求洽谈离婚未果,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决裂。一审法院以为,因原、被告两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按乡村风俗处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至今,且原、被告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现已契合成婚要件,故原告要求离婚,应按现实婚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则:审理现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子,经调停和洽或撤诉的,承认婚姻关系有用,经调停不能和洽的,应调停或判定准予离婚。原告阮某要求与被告方某离婚的诉请,经本院调停不能和洽,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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