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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诉讼期间能否支付价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07:28
吊销权是债权人的合法权力,当债款人的行为造成了债权人的利益遭到丢失的时分能够依法行使吊销权。这在法令上有相关的规则,那么在进行诉讼期间债款人能不能进行相关的经济付出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吊销权诉讼期间能否付出价款
吊销权诉讼期间是能够付出价款的。
事例剖析:
煤矿公司于1998年至1999年欠某银行债款本金3945万元,利息526万元,A公司为该债款供给连带责任确保。
2000年12月13日,轿车厂与煤矿公司签定《产权转让合同书》,约好煤矿公司将其吉山、赵楼、土型三座煤矿的全体财物和洗煤厂、其他设备、车辆等财物以6000万元价格转让予轿车厂,三煤矿的员工安顿由轿车厂担任,煤矿公司此前的一切债权债款和留传亏本与轿车厂无关。
协议签定后,轿车厂按约付出了6000万元的转让款,获得了合同项下煤矿的财物,并将该财物悉数投入安徽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并出资2000万元获得了相应的煤炭挖掘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可是,因法院对煤矿公司的部分财物采取了查封办法,致使轿车厂没有获得洗煤厂、其他设备和轿车等价值1700万元的财物。
在产权合同签定前,煤矿公司单独曾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对吉山、土型煤矿的什物财物进行了评价,依照2000年9月30日的商场价值,以重置成本法评价确定分别为6518万元和3753万元。在财物转让后,矿业公司托付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5月31日为基准,对赵楼煤矿财物评价为2348万元。财务报表标明:1999年12月31日,煤矿公司的固定财物算计为169亿元;2000年7月31日,煤矿公司的固定财物算计为17亿元;2001年6月30日,矿业公司的固定财物净值为117亿元。
某银行于2001年4月9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煤矿公司归还债款,并以财物转让显着低于评价价值为由,建议吊销轿车厂与煤矿公司签定的产权转让合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撑了某银行的债款归还恳求,但以不属同一法令关系为由,对某银行吊销权的诉求予以驳回。2002年4月12日,某银行再次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吊销权之诉。某银行曾就该债款的实行,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因煤矿公司和A公司已无产业可供履行,法院裁决履行完结。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一审确定:某银行诉讼理由具有了《合同法》第74条所列四项关键,在无法精确区分其时财物转让规模的状况下,全体性吊销了轿车厂与煤矿公司签定的财物转让合同。轿车厂不服一审状况,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内容足以阐明吊销权诉讼期间是能够付出价款的。
因而,在吊销权诉讼期间关于债款人的经济能力是有规则的,能够付出相应的价款,这是法令的相关规则,在由债款纠纷的时分债权人都会有这个权力。期望债权人能有具体的了解,才干更好的进行维权。假如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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