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隐名股东求正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23:12

早在3年前,就取得5%的股权转让比例的上海咨达实业有限公司,为使自己隐名股东的身份予以正名,把上海华裔商务总汇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成为享有股权身份的股东,并处理改变成公司股东的批阅及登记手续。近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
早在3年前,就取得5%的股权转让比例的上海咨达实业有限公司,为使自己隐名股东的身份予以正名,把上海华裔商务总汇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成为享有股权身份的股东,并处理改变成公司股东的批阅及登记手续。近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认可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3年12月,由上海华裔服务中心、中国银行上海信任咨询公司、上海华裔商务(世界)有限公司一起出资,设立了具有中外合资企业性质的华裔总汇公司,其间上海华裔服务中心持有25%的股权。2005年4月19日,上海华裔服务中心与咨达公司及别的两家公司签定一份《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约好,上海华裔服务中心将其持有的华裔总汇公司25%股权转让给咨达公司等3家公司,其间咨达公司享有其间5%的股权。同日,各方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处理了产权转让交割手续。2007年5月29日,咨达公司等3家公司要求华裔总汇公司给予处理相关股东登记手续。华裔总汇公司复函表明,股东改变登记手续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因现在董事会构成抉择存在必定的困难,无法处理股东改变登记手续。2008年4月中旬,咨达公司为股权承认向法院提出申述。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