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土地法规体系主要由什么构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11:21
土地法规系统是由彼此联络、彼此弥补、彼此约束,旨在调整因开发、使用、维护、改进土地所发作的社会关系,以及标准土地市场所发作的社会关系的法令、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法令约束力的标准性文件所组成的系统。
从现行立法系统或法令法规的效能等级看,我国土地法规系统主要由如下七个层次构成: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关土地的规则具有指导性、原则性和政策性,它构成我国土地法制的宪法根底。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则土地的使用权能够按照法令的规则转让。取消了原宪法对土地租借的约束。
二、土地法令(实体法、程序法)
土地法令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拟定的有关合理开发、使用、维护、改进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法令标准性文件。土地法令包含根本法令和一般法令:由全国人大拟定的触及土当地面的法令称根本法令,如《民法通则》(1986年4月)、《刑法》(1997年3月)等根本法令均有土地的内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的触及土当地面的法令称一般法令,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投标投标法》等法令。
三、土地行政法规
土地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拟定的与土地有关的行政法令标准性文件。土地行政法规的数量很大,触及到土地行政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是我国土地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法令》《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等。土地税收方面的有:《契税暂行法令》《房产税暂行法令》《犁地占有税暂行法令》《乡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法令》。
四、当地性法规
当地性法规,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依法有当地法规拟定权的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拟定的有关合理开发、使用、维护、改进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当地性法令标准性文件。
五、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其他依法有行政规章拟定权的国家行政部分拟定的有关合理开发、使用、维护、改进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行政标准性文件。
六、当地行政规章
七、其他土地标准性文件
其他土地标准性文件,是指除上述6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按照宪法、法令的规则拟定的有关合理开发、使用、维护、改进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标准性文件。《宪法》的规则,“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法令规则的权限,经过和发布抉择”(第99条),“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令规则的权限,……发布决议和指令”(第107条)。关于上述标准性文件,有的学者以为不属于法规的领域。
效能等级:
上述七个层次的效能等级如下:《宪法》是我国土地法系统的根底,在整个土地法规系统中具有最高的法令效能,其他层次都不得同宪法相冲突;法令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令效能,除宪法以外的其他层次不得与法令相冲突;行政法规有必要依据宪法和法令拟定;当地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令和行政法规相冲突;行政规章有必要依据法令和行政法规拟定;当地行政规章依据法令、行政法规、当地法规和部分土地行政规章拟定。在土地行政诉讼中,土地法令、法规称为“依据法”,土地行政规章称为“参照法”,其他标准性文件只要参阅的价值。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令和行政法规、当地性法规为依据。当地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作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当地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当地的自治法令和单行法令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依据法令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议、指令拟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令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拟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以为当地人民政府拟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拟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拟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说或许判决。
从现行立法系统或法令法规的效能等级看,我国土地法规系统主要由如下七个层次构成: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关土地的规则具有指导性、原则性和政策性,它构成我国土地法制的宪法根底。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则土地的使用权能够按照法令的规则转让。取消了原宪法对土地租借的约束。
二、土地法令(实体法、程序法)
土地法令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拟定的有关合理开发、使用、维护、改进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法令标准性文件。土地法令包含根本法令和一般法令:由全国人大拟定的触及土当地面的法令称根本法令,如《民法通则》(1986年4月)、《刑法》(1997年3月)等根本法令均有土地的内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的触及土当地面的法令称一般法令,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投标投标法》等法令。
三、土地行政法规
土地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拟定的与土地有关的行政法令标准性文件。土地行政法规的数量很大,触及到土地行政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是我国土地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法令》《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等。土地税收方面的有:《契税暂行法令》《房产税暂行法令》《犁地占有税暂行法令》《乡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法令》。
四、当地性法规
当地性法规,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依法有当地法规拟定权的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拟定的有关合理开发、使用、维护、改进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当地性法令标准性文件。
五、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其他依法有行政规章拟定权的国家行政部分拟定的有关合理开发、使用、维护、改进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行政标准性文件。
六、当地行政规章
七、其他土地标准性文件
其他土地标准性文件,是指除上述6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按照宪法、法令的规则拟定的有关合理开发、使用、维护、改进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标准性文件。《宪法》的规则,“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法令规则的权限,经过和发布抉择”(第99条),“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令规则的权限,……发布决议和指令”(第107条)。关于上述标准性文件,有的学者以为不属于法规的领域。
效能等级:
上述七个层次的效能等级如下:《宪法》是我国土地法系统的根底,在整个土地法规系统中具有最高的法令效能,其他层次都不得同宪法相冲突;法令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令效能,除宪法以外的其他层次不得与法令相冲突;行政法规有必要依据宪法和法令拟定;当地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令和行政法规相冲突;行政规章有必要依据法令和行政法规拟定;当地行政规章依据法令、行政法规、当地法规和部分土地行政规章拟定。在土地行政诉讼中,土地法令、法规称为“依据法”,土地行政规章称为“参照法”,其他标准性文件只要参阅的价值。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令和行政法规、当地性法规为依据。当地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作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当地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当地的自治法令和单行法令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依据法令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议、指令拟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令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拟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以为当地人民政府拟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拟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拟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说或许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