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03:38为了正确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案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令法规、司法解说的规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辅导定见。
1、人民法院在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缔结的商品房生意合同发作的一、二审纠纷案子时,关于当事人恳求解除合同的,均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则。但对方当事人的确已无法履行合同首要责任的景象在外。
前款所引述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归于除斥期间,不存在期间的间断、中止和延伸的景象。对方当事人在解除权发作之日起的一年内进行催告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自催告之日起核算三个月。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生意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八条的规则,出卖人只要在因其本身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在合同约好或法令规则的期限内收取房子权属证书的景象下,才需承当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因而,出卖人能举证证明其已在合同约好或法令规则的办证期限内之合理时刻将有关处理房子权属证书的材料交给政府主管部门并已具有办证条件的,可不承当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3、在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形成的丢失数额难以确认的景象下,当事人以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或低于所形成的丢失为由要求削减或添加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撑。
4、在审理以担保告贷为付款方法的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案子时,要注意正确区分和确认当事人之间合同联系的法令性质。在此类案子中,一般存在两份合同书,即买受人与出卖人签定的商品房生意合同书和买受人、担保权人及出卖人签定的商品房担保告贷合同书。在后一份合同书中,一般存在三个法令联系,即买受人与担保权人之间的告贷合同联系、买受人与担保权人之间的以没有建成或许已竣工的房子为典当物的典当合同联系、出卖人与担保权人之间以确保或回购等详细条款加以确认的确保合同联系。
5、在以担保告贷为付款方法的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案子中,典当合同与确保合同是告贷合同的从合同,告贷合同无效的,典当合同、确保合同也无效。但典当合同、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