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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操作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00: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土地使用权典当挂号行为,保证典当两边当事人及相关好坏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晰市区房地产典当挂号有关问题的告诉》(杭政发〔1999〕184号)等规则,结合我市实践,制定本操作方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分担任无地上定着物和在建房子形象进展未超越±0.0的土地使用权典当挂号。
地上有定着物但不能处理房子连同土地使用权典当挂号的,在寻求房产管理部分书面定见,并由典当两边清晰典当权实现时地上定着物的处置定见后,国土资源部分可独自处理土地使用权典当挂号(典当标的不包括地上建筑物)。
没有竣工的单建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在寻求房产管理部分书面定见后,可由国土资源部分处理典当挂号。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典当挂号以土地使用权挂号为条件,未经依法挂号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典当权。
第二章 典当请求
第四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可向国土资源部分请求土地典当挂号:
(一)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授权运营)土地使用权,其间出让给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用于教育、医疗或其他社会公益设备用地在外;
(二)用于建造经济适用住宅、拆迁安顿房、农转居公寓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三)政府储藏土地使用权;
(四)法令、法规规则其他能够典当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典当挂号,并奉告请求人不予典当挂号的理由:
(一)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团体建造用地使用权;
(二)未收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划拨土地使用权,本规则第四条第(二)、(三)项规则在外;
(三)未按租借合同约好完结开发建造的租借土地使用权;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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