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无偿收回闲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14:31无偿回收搁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和《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所规则的景象。那么,怎么确定无偿回收搁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性质呢?笔者以为,该行为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10月30日《关于确定回收土地运用权行政决议法令性质的定见》第五条清晰规则,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现为第二十六条)的规则,超越出让合同约好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开工开发的,人民政府或许土地管理部分依法无偿回收出让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归于行政处罚决议。该定见第六条则清晰,依照《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则,土地运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则的期限和条件开发、运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分无偿回收出让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归于行政处罚决议。
已然回收搁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那么疆土部分在行使回收责任时,就应当遵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则,依照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
行使回收权的主体要合法
《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纠正“未按合同规则的期限和条件开发、运用土地的”行为的主体,是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搁置土地处置方法》第五条清晰,回收城市规划区内搁置国有土地运用权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但在其作出回收决议前,需求报原同意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
回收搁置土地的程序要合法
回收搁置土地是触及当事人严重利益的行政处罚,除应恪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外,还应恪守《搁置土地处置方法》第三条、第五条的特别要求,为避免程序违法。回收搁置土地应遵从以下过程:
立案。告诉原土地运用权人。对土地搁置状况进行查询、确定并要求原土地运用权人期限举证申辩。确定现实后,下发《回收土地运用权奉告书》。奉告原土地运用权人有关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拟无偿回收土地运用权的现实、理由和根据;搁置土地已依法建立抵押权的,还应当奉告抵押权人。
拟定搁置土地处置计划。奉告原土地运用权人听证权利;听取原土地运用权人的陈说和申辩。原土地运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办听证。
处置计划报原同意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下发《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决议书》,并送达原土地运用权人。奉告原土地运用权人有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向社会布告回收土地运用权决议。等候原土地运用权人挑选救助途径。原土地运用权人对回收土地运用权决议有贰言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停止。停止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或许吊销建造用地同意文件,刊出土地挂号和土地证书,一起告诉建造、规划、房管等部分吊销相关同意文件。
查询须留意几个具体问题
根据疆土资源部《对搁置土地有关问题定见的函》的解说,搁置土地的起算时刻为: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对开工开发日期有约好的,从约好的开工开发日期起算;土地有偿运用合同对开工开发日期没有约好的,从合同生效日起算;现已处理批阅手续的非农业建造占用犁地的(划拨用地),从建造用地同意书颁布之日起算。
在回收出让土地时要留意:
土地搁置的起算时刻,以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好期为根据;出让土地运用权的客体是国有土地运用权,且仅限于乡镇土地;“开工开发前必要的作业形成推迟开发的”,应指非行政机关的原因形成的推迟。
导致搁置的理由是否建立,要看出让合同两边在合同中,有没有清晰约好所出让的土地是土地储备中心或土地开发公司进行前期拆迁,并按城市总体规划完结三通一平即路通、水通、电通、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配套的“熟地”;假如没有约好或出让的便是“生地”,那么,“开工开发前必要的作业形成推迟开发的”就不是行政机关本身的原因形成的推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判别土地开发者是否开发,不能只看有没有开发,还要看是否按约好内容进行开发、是否有资金如期投向项目、投资额与项目是否相适应,以避免开发人用建造的方式掩盖搁置的本质。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则,应当清晰: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期限和条件,是强制性规则,土地开发者有必要遵行;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两边的约好,能够成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根据。这是法令明文颁发行政机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