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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同居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10:26
刘某和陆某原系高中同学,结业后两人又进入同一家单位作业,1986年两人确立了爱情联系。1988年刘某和陆某方案成婚,但因为刘某爸爸妈妈的剧烈对立,两人未能处理成婚登记手续,遂开端同居,时年刘某25岁,陆某24岁。1990年10月,刘某预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陆某只是处理了尘俗的婚姻典礼,而没有处理法律规则的成婚登记手续。1992年11月,刘某和陆某的女儿出世。因为刘某未能处理出国手续,1996年8月,刘某从原作业单位辞去职务,下海经商,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几年的斗争,公司不断的发展壮大,刘某的收入越来越多。但是,刘某整日忙于公司事务,陆某整天操持家务,逐步两人的沟通越来越少,爱情也渐渐开端发生了改变,夫妻二人的争持也不断增多。期间,陆某曾屡次想提出离婚,其爸爸妈妈屡次劝止,陆某还考虑到女儿的生长便一向未提。2007年春节,因刘某不肯前去探望陆某爸爸妈妈,两边发生了剧烈的抵触,陆某搬离两边寓居的房子,2009年5月,陆某向法院提出免除婚姻联系的诉讼请求。【李会民律师评述】
本案触及对现实婚姻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五条规则,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则处理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登记;未补办成婚登记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现实婚姻与一般合法的婚姻相比较,有几个方面的不同:  (一)短缺婚姻的法定方式要件,即没有处理或许没有合法处理婚姻登记手续;(二)以夫妻名义揭露共同生活,且具有长时间共同生活的意图;(三)契合婚姻的本质要件,即男女两边均没有爱人,现已到达法定婚龄(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无制止成婚的景象(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等。现实婚姻联系具有婚姻的效能,当事人两边具有夫妻的身份联系,彼此间的联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则;两边同居期间的产业、债权债务有约好的从约好;没有约好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产业的规则。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现实婚姻两边的婚生子女,两边互有爱人的继承权。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两边现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现已契合婚姻本质条件,可确定具有现实婚姻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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