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23:21
在中心企业清产核资作业中,不少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又连续反映了一些新的清产核资方针、报表等方面的问题,现回答如下:
一、关于正在进行改制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作业定见的告诉》(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有关规矩,国有企业在改制前,首先应进行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再进行财物点评。在清产核资基准日之前,若企业经国资委批复即将或正在进行改制,但没有进行财物点评或仅对部分财物进行点评的,应按96号文件要求展开清产核资作业;若企业在96号文件下发之前已进行全体财物点评,考虑到企业实践作业量及时刻问题,经申报国资委核准后可不再另行展开清产核资作业。
二、关于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践控制权的被出资企业,及企业参股但有实践控制权的被出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作业规程》(国资点评[2003]73号)有关规矩,除第十条中列示的契合相关条件企业所属子企业能够不归入清产核资规模外,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准则上应悉数归入清产核资规模,因而,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践控制权的被出资企业,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一致归入清产核资规模;企业参股但有实践控制权的被出资企业,也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一致归入清产核资规模;关于企业参股且无实践控制权的被出资企业,企业不该将该被出资企业归入清产核资规模,而应由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进行该笔长时刻出资的整理。
三、关于封闭、歇业等难以继续运营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作业规程》(国资点评[2003]73号)的有关规矩,关于封闭、歇业等难以继续运营的企业,准则上也应悉数归入清产核资规模;但关于因为客观原因难以展开清产核资作业的,企业总公司应向国资委提出申请,经国资委批复赞同后能够不作为单户归入清产核资规模,而上述企业的出资企业应进行长时刻股权出资整理,并在限期内将整理后财物及财政状况报国资委存案。
四、关于企业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时刻股权出资账面余额,与改为权益法核算后的应享有被出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比例之间的差额申报处理的问题
在清产核资中,企业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将长时刻股权出资从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核算而发作的企业长时刻股权出资账面余额,与按持股比例核算的应享有被出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比例之间的差额,不该作为清产核资清查出的长时刻股权出资丢失或收益申报处理,而应由企业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履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联接规矩的告诉》(财会[2003]31号)的有关规矩进行账务调整。
五、关于企业内部单独挂账或金额不相等的来往款项作为坏账丢失申报的问题
依据《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财物丢失确定作业规矩的告诉》(国资点评[2003]72号)有关规矩,企业内部来往款项准则上不能作为清产核资坏账丢失申报处理。但在清产核资实践作业中,经过账务整理和财物清查,企业的内部单独挂账和来往款金额不相等现象较为遍及,为了全面摸清中心企业“家底”,照实反映企业存在的对立和问题,实在、完整地反映企业财物状况,企业内部的单独挂账在一起获得下列依据时能够在清产核资中对比坏账丢失申报:
(一)企业关于单独挂账发作的内部依据,包含:会计核算有关材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事务合同;构成单独挂账的具体原因;
(二)债款方供给的不供认此笔挂账的理由;
(三)中介组织对该笔挂账的经济鉴证证明。
关于企业的内部金额不相等的来往款项,先由企业进行账务调整,差额部分再对比单独挂账的申报办法进行申报。
六、关于企业将首要固定财物和流动财物账面价值与实践价值违背较大的差额部分作为丢失申报处理的问题
在清产核资作业中,若企业清查出首要固定财物(企业在1995年清产核资时点评入账的土地在外)和流动财物账面价值与实践价值存在较大违背的状况,且该首要固定财物和流动财物未发作产权转让或进行处置,则企业能够将首要固定财物和流动财物账面价值与实践价值的差额依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财物减值预备计提的准则,作为清产核资估计丢失申报处理,但不得作为清产核资按“原准则”清查出的丢失申报处理。
七、关于归入清产核资规模但已于清产核资基准日上一年度进行过财物点评的企业财物丢失申报问题
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作业规程》(国资点评[2003]73号)有关规矩,企业所属子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安排进行过财物点评的,能够不归入此次清产核资规模。但若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安排进行过财物点评后,仍有财物丢失需要处理的,企业也能够参与此次清产核资。在申报清产核资财物丢失时,企业能够依照《国有企业财物丢失确定作业规矩的告诉》(国资点评[2003]72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作业规程的告诉》(国资点评[2003]78号)有关规矩,将财物点评成果作为点评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供给给担任清产核资财政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八、关于期初未分配赢利为负值的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按《企业会计准则》估计的丢失处理问题
依据《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作业规矩的告诉》(国资点评[2003]74号)的有关规矩,在清产核资中,关于按《企业会计准则》估计的丢失,企业应核减期初未分配赢利。若期初未分配赢利为负值的,企业仍应将估计丢失记入期初未分配赢利,即加大未分配赢利的负值。关于未分配赢利的负值,企业应在清产核资基准日后的五年内依照会计准则用当年完成的赢利进行补偿,五年后若还未补偿完,企业可用盈利公积和本钱公积进行补偿。
九、关于触及国家安全等特别企业的清产核资成果内部审计问题
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作业规程的告诉》(国资点评[2003]78号)有关规矩,企业清产核资作业成果应当托付契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专项财政审计。关于触及国家安全、不适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特别子企业、依据地点国家及区域法律规矩进行审计的境外子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矩须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关单位,可由企业自行安排展开清产核资作业。为了保证清产核资成果的实在牢靠,关于自行安排展开清产核资作业的企业,须对其清产核资成果进行内部审计:一是企业应有正式内部审计组织,拟定切实可行的内审方案,拟定一致的审计程序、审计规范和审计陈述格局;二是企业可探究多种内审方法,如可采纳“下审一级”、“同级互审”等方法,不管采纳何种方法,都必须保证审计作业质量;三是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作业规矩》(国资点评[2003]78号)的有关规矩,企业要在充沛调查取证和剖析证明的基础上,对各项丢失挂账进行客观评判,并出具鉴证定见;四是应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内审陈述,专项内审陈述要加盖企业公章,并有内审组织担任人和内审作业小组组长的签字。
十、关于2005年履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04年度发作的按《企业会计准则》估计的丢失处理问题
关于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清产核资,但方案于2005年才开端履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因为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履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时刻相差一年,企业应依照清产核资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2004年度财物丢失的估计作业,并将估计丢失成果另行报国资委核准。
十一、关于“企业估计丢失状况表(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作业05表)中的“企业估计丢失”和“企业申报数”的填列问题
关于未履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企业估计丢失状况表(按《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企业估计丢失”填列的是该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按《企业会计准则》对8项财物估计的丢失;“企业申报数”与“企业估计丢失”数额相同。
关于已履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企业估计丢失”填列的是至清产核资基准日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已计提的8项财物减值预备;“企业申报数”填列的是企业需在此次清产核资作业中补提的8项财物减值预备。若企业在此次清产核资作业中不需要补提财物减值预备,则“企业申报数”不填数。
十二、关于企业“待处理流动财物净丢失”、“待处理固定财物净丢失”和“固定财物整理”科目中核算的丢失挂账在“丢失挂账分项明细表”中的填列问题
关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作业中清查出的在“待处理流动财物净丢失”、“待处理固定财物净丢失”和“固定财物整理”科目中的核算的丢失挂账,在填列相关“丢失挂账分项明细表”时,应将在上述科目中核算的各丢失挂账复原到原科目中,依照各丢失挂账的实践财物类别挑选填列相关“丢失挂账分项明细表”。
一、关于正在进行改制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作业定见的告诉》(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有关规矩,国有企业在改制前,首先应进行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再进行财物点评。在清产核资基准日之前,若企业经国资委批复即将或正在进行改制,但没有进行财物点评或仅对部分财物进行点评的,应按96号文件要求展开清产核资作业;若企业在96号文件下发之前已进行全体财物点评,考虑到企业实践作业量及时刻问题,经申报国资委核准后可不再另行展开清产核资作业。
二、关于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践控制权的被出资企业,及企业参股但有实践控制权的被出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作业规程》(国资点评[2003]73号)有关规矩,除第十条中列示的契合相关条件企业所属子企业能够不归入清产核资规模外,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准则上应悉数归入清产核资规模,因而,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践控制权的被出资企业,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一致归入清产核资规模;企业参股但有实践控制权的被出资企业,也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一致归入清产核资规模;关于企业参股且无实践控制权的被出资企业,企业不该将该被出资企业归入清产核资规模,而应由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进行该笔长时刻出资的整理。
三、关于封闭、歇业等难以继续运营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作业规程》(国资点评[2003]73号)的有关规矩,关于封闭、歇业等难以继续运营的企业,准则上也应悉数归入清产核资规模;但关于因为客观原因难以展开清产核资作业的,企业总公司应向国资委提出申请,经国资委批复赞同后能够不作为单户归入清产核资规模,而上述企业的出资企业应进行长时刻股权出资整理,并在限期内将整理后财物及财政状况报国资委存案。
四、关于企业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时刻股权出资账面余额,与改为权益法核算后的应享有被出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比例之间的差额申报处理的问题
在清产核资中,企业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将长时刻股权出资从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核算而发作的企业长时刻股权出资账面余额,与按持股比例核算的应享有被出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比例之间的差额,不该作为清产核资清查出的长时刻股权出资丢失或收益申报处理,而应由企业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履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联接规矩的告诉》(财会[2003]31号)的有关规矩进行账务调整。
五、关于企业内部单独挂账或金额不相等的来往款项作为坏账丢失申报的问题
依据《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财物丢失确定作业规矩的告诉》(国资点评[2003]72号)有关规矩,企业内部来往款项准则上不能作为清产核资坏账丢失申报处理。但在清产核资实践作业中,经过账务整理和财物清查,企业的内部单独挂账和来往款金额不相等现象较为遍及,为了全面摸清中心企业“家底”,照实反映企业存在的对立和问题,实在、完整地反映企业财物状况,企业内部的单独挂账在一起获得下列依据时能够在清产核资中对比坏账丢失申报:
(一)企业关于单独挂账发作的内部依据,包含:会计核算有关材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事务合同;构成单独挂账的具体原因;
(二)债款方供给的不供认此笔挂账的理由;
(三)中介组织对该笔挂账的经济鉴证证明。
关于企业的内部金额不相等的来往款项,先由企业进行账务调整,差额部分再对比单独挂账的申报办法进行申报。
六、关于企业将首要固定财物和流动财物账面价值与实践价值违背较大的差额部分作为丢失申报处理的问题
在清产核资作业中,若企业清查出首要固定财物(企业在1995年清产核资时点评入账的土地在外)和流动财物账面价值与实践价值存在较大违背的状况,且该首要固定财物和流动财物未发作产权转让或进行处置,则企业能够将首要固定财物和流动财物账面价值与实践价值的差额依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财物减值预备计提的准则,作为清产核资估计丢失申报处理,但不得作为清产核资按“原准则”清查出的丢失申报处理。
七、关于归入清产核资规模但已于清产核资基准日上一年度进行过财物点评的企业财物丢失申报问题
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作业规程》(国资点评[2003]73号)有关规矩,企业所属子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安排进行过财物点评的,能够不归入此次清产核资规模。但若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安排进行过财物点评后,仍有财物丢失需要处理的,企业也能够参与此次清产核资。在申报清产核资财物丢失时,企业能够依照《国有企业财物丢失确定作业规矩的告诉》(国资点评[2003]72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作业规程的告诉》(国资点评[2003]78号)有关规矩,将财物点评成果作为点评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供给给担任清产核资财政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八、关于期初未分配赢利为负值的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按《企业会计准则》估计的丢失处理问题
依据《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作业规矩的告诉》(国资点评[2003]74号)的有关规矩,在清产核资中,关于按《企业会计准则》估计的丢失,企业应核减期初未分配赢利。若期初未分配赢利为负值的,企业仍应将估计丢失记入期初未分配赢利,即加大未分配赢利的负值。关于未分配赢利的负值,企业应在清产核资基准日后的五年内依照会计准则用当年完成的赢利进行补偿,五年后若还未补偿完,企业可用盈利公积和本钱公积进行补偿。
九、关于触及国家安全等特别企业的清产核资成果内部审计问题
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作业规程的告诉》(国资点评[2003]78号)有关规矩,企业清产核资作业成果应当托付契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专项财政审计。关于触及国家安全、不适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特别子企业、依据地点国家及区域法律规矩进行审计的境外子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矩须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关单位,可由企业自行安排展开清产核资作业。为了保证清产核资成果的实在牢靠,关于自行安排展开清产核资作业的企业,须对其清产核资成果进行内部审计:一是企业应有正式内部审计组织,拟定切实可行的内审方案,拟定一致的审计程序、审计规范和审计陈述格局;二是企业可探究多种内审方法,如可采纳“下审一级”、“同级互审”等方法,不管采纳何种方法,都必须保证审计作业质量;三是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作业规矩》(国资点评[2003]78号)的有关规矩,企业要在充沛调查取证和剖析证明的基础上,对各项丢失挂账进行客观评判,并出具鉴证定见;四是应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内审陈述,专项内审陈述要加盖企业公章,并有内审组织担任人和内审作业小组组长的签字。
十、关于2005年履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04年度发作的按《企业会计准则》估计的丢失处理问题
关于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清产核资,但方案于2005年才开端履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因为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履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时刻相差一年,企业应依照清产核资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2004年度财物丢失的估计作业,并将估计丢失成果另行报国资委核准。
十一、关于“企业估计丢失状况表(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作业05表)中的“企业估计丢失”和“企业申报数”的填列问题
关于未履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企业估计丢失状况表(按《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企业估计丢失”填列的是该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按《企业会计准则》对8项财物估计的丢失;“企业申报数”与“企业估计丢失”数额相同。
关于已履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企业估计丢失”填列的是至清产核资基准日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已计提的8项财物减值预备;“企业申报数”填列的是企业需在此次清产核资作业中补提的8项财物减值预备。若企业在此次清产核资作业中不需要补提财物减值预备,则“企业申报数”不填数。
十二、关于企业“待处理流动财物净丢失”、“待处理固定财物净丢失”和“固定财物整理”科目中核算的丢失挂账在“丢失挂账分项明细表”中的填列问题
关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作业中清查出的在“待处理流动财物净丢失”、“待处理固定财物净丢失”和“固定财物整理”科目中的核算的丢失挂账,在填列相关“丢失挂账分项明细表”时,应将在上述科目中核算的各丢失挂账复原到原科目中,依照各丢失挂账的实践财物类别挑选填列相关“丢失挂账分项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