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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公告的形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02:41

问:文登ABC公司于一九九三年占用A镇某村犁地108亩,其间已处理国有土地运用证27亩,其他81亩有威海市人民政府的同意用地文件,但没有处理挂号手续。该宗地经我局确以为搁置土地。我局依据A镇政府的请求,拟回收该宗地的运用权。但该单位现在现已工商部门撤消了营业执照,且法人代表自一九九六年以来失掉消息,无法联络。我局拟采纳布告的方式回收该宗地的运用权,在布告期限内假如该单位仍无人前来处理相关手续,我局能否回收该宗地的土地运用权,从头出让给其他用地单位?
答:来信首要触及的是有关国有土地运用权回收程序的问题。关于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回收,我国法令仅对是否应予以回收的景象加以规则,如《土地管理法》的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对在因搁置土地、公共利益、旧城区改建、出让合同期满等景象下应回收土地运用权进行了明确规则。但怎么回收、应遵从何种程序,法令没有明确规则,实践中应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就本案而言,假如此宗地确为搁置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土资源部5号令《搁置土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原同意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制造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决定书》,停止土地有偿运用合同或许缴销建造用地同意书,回收土地运用权。但本案触及两个问题:一个是行政相对人ABC公司现已被工商局撤消营业执照,是否还能成为行政处罚的目标?假如不能,行政处罚的目标是谁?别的一个问题是行政相对人ABC公司的法人代表自一九九六年以来失掉消息,无法联络,存在着《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决定书》怎么送达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其实是能否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的ABC公司作为行政处罚目标的问题。笔者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撤消,其民事诉讼位置怎么确认的复函》“企业法人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完毕并处理工商刊出挂号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亡。因而,企业法人被撤消营业执照后至被刊出挂号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能够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ABC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存在。别的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则,企业假如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营业执照不服,有权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企业在被撤消营业执照后的行政主体资格是存在的,不然,被撤消营业执照的企业无法行使法令所规则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因而ABC公司行政主体资格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够直接向ABC公司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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