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16:32
依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意见》、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发布的《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告诉》、2001年12月24日经过,2001年12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的内容,确定和处理现实婚姻的首要精力有以下几方面: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方法》施行之前,两边未实行成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认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申述时两边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确定为现实婚姻联系;如申述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确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方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之前,未办成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认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同居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确定为现实婚姻联系;如同居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确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
3、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之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登记,补办成婚登记的,婚姻联系的效能从两边契合《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本质要求件时起算;未补办成婚登记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方法》施行之前,两边未实行成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认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申述时两边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确定为现实婚姻联系;如申述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确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方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之前,未办成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认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同居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确定为现实婚姻联系;如同居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确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
3、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之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登记,补办成婚登记的,婚姻联系的效能从两边契合《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本质要求件时起算;未补办成婚登记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