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薰实业有限公司房产税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06:44房产税是以房子为交税目标,按房子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一切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有关龙薰实业有限公司房产税案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1996年3月,龙岩龙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将其一切的龙薰大厦第三层让面合计68间,租借给魏金菊等62户从事经营活动,两边签定的《租凭合同》第5条规则:房产税由承租方交纳。据此,公司共收取魏等人房产税19761元。魏等人以为,租凭合同》第5条违反法令规则,应属无效,因此涉讼。 本案争议问题有三: 1.本案之房产税胶葛应适用《房产税暂行法令》,仍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交纳房产税之责任能否协议搬运?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则能够由租凭两边洽谈的"其他条款"是否包含房产税由谁交纳? 对本案,一二审别离判定如下: 一审:依据《房产税暂行法令》第2条规则,房产税应由房子产权人交纳,《租凭合同》第5条违反了法令规则,应视为无效。被告收取的房产税应反还原告。 二审:依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准则,本案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非《房产税暂行法令》。《租凭合同》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该合同第5条约好房产税由承租人交纳是通过洽谈达到的,而且已实践实行。该条款契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则,即"住所用房的租借,应当履行国家和房子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则的租借方针。租借房子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由租借两边洽谈议定租金和其他租借条?quot;,这儿的"其他条款"应包含房产税由谁交纳。据此,《租借合同》第5条佥有用,吊销一审判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笔者以为,一审判定是正确的,理由: 1.被告系中外合资企业,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只能适用《房产税暂行法令》;该法令第2条明确规则房产税由房子产权人交纳,本案被告系房子的产权,负有交纳产房产税的责任,是法定的该项税种的交税责任人。 2.《房产税暂行法令》第2条之规则是强制性的规则。源于国]家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 3.依据立法原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则两边能够洽谈议定的"其他条款",有必要契合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而不能与法相悖。本案《租凭合同》第5条之规则显着与之相悖,理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4.依据契约自在准则,合同当事人两边有权自在约好合同条款。但此种自在以不违反强制性法令规则为条件。本案租借合同第5条显着违反有关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因此无效。房子产权人在租借房子时,应当考虑房产税由自己交纳这一要素,在与承租方洽谈租金时,不能恣意规则房产税由承租人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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