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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给员工开离职证明需不需要赔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15:52

杨某2009年7月20日被某连锁酒店选用,两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好作业期限为2012年9与3日至2018年9月2日。
此外,劳动合同上还载明,杨某赞同依据公司的作业需要,在全国从事酒店服务岗位作业。公司则依据需要,结合杨某的才能或作业体现,能够改变杨某的作业岗位或职务并相应改变其劳动报酬。
2013年7月8日,杨某被派驻到密云某加盟店任店长,同年11月8日,杨某被调离该岗位。杨某以为自己被调离的理由是其给该店形成了丢失。
被调离后的第三天,公司告诉杨某去齐齐哈尔准备新店,杨某以腿伤为由回绝,随后,公司再次告诉杨某去上海作业,并发邮件限其三日内到上海签到。杨某再次以腿伤及怀孕为由回绝。
12月9日,杨某请求离任,理由为“个人原因,寻求其他开展”。
2014年3月,杨某向某公司求职,并被该公司选用,该公司告诉杨某,要求其带着原公司离任证明等资料于2015年3月25日下午2时到人事处处理自谋入职手续。
因杨某无法供给离任证明,该公司决议不再选用杨某。
杨某表明自己曾数次要求原单位给自己开具离任证明,但均遭到了回绝,为此,杨某将原单位某连锁酒店诉至法院,要求其补偿自己因而遭受的丢失11万余元。
庭审中,杨某向法庭提交了后一家公司为其出具的证明,证明中显现杨某已被该公司选用为“中英文案牍策划,基本工资为8000元/月,因杨某无法供给离任证明,为了防止劳动合同争议”,该公司未能选用杨某。
一起,杨某出具了其与原单位领导索要离任证明遭拒的短信记载。杨某原单位则以为杨某后被公司选用一事为虚伪,但并未供给相应依据。
法院经审理以为,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建议供给依据,没有依据或是依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免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给劳动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本案中,连锁酒店未及时应杨某要求出具离任证明,对杨某失掉作业时机,发生经济丢失的结果负有职责,应当予以补偿,故判定连锁酒店为杨某出具离任证明(已履行),并补偿杨某经济丢失2.5万,一起驳回了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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