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22:54【团体土地租借合同】乡村团体土地上所建房子买卖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则,“城市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令规则归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归于团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归于团体所有。”因而,在社会主义的我国,从所有制上讲,土地能够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乡村团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讨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子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底子的起点,所以,房子根据其土地属性能够区分为修建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子和修建于团体土地上的房子两大类。关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已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买卖、房地产权属挂号等作出了具体规则。而关于修建于团体土地上的房子,现并无相似的规则。
在房子与土地的关系上,现遍及采纳“房地一体主义”准则,即房子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许运用权一起移转,只要这样才干确保房子的所有权人在房子运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子所附着的土地归归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则:“房地产转让、典当时,房子的所有权和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一起转让、典当”。在我国通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妨碍的,可是,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答应乡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所运用团体土地”的规则加以删去,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则:“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许租借用于非农业建造;可是,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获得建造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吞并等景象致使土地运用权依法发作搬运的在外”,形成“团体建造用地有必要转为国有今后才干进入二级商场流通”的情况,从而在立法意义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制止成为团体土地上住所的合法所有权人。在乡村团体土地上所建房子的买卖合同也就因为违背法令制止性规则,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