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离婚,但没办结婚证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12:42
河北保定离婚律师:我要离婚,但没办成婚证怎么办?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5条规则: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则处理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登记;未补办成婚登记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依据这一司法解说,首先在1994年2月1日曾经,未处理成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者,只需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即可确定为现实婚姻,这一规则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说中有必要两边同居时即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规则明显放宽了对确定现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成婚登记是同居联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能追溯至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时起。假如两边不补办成婚登记,其联系为同居联系,不视为现实婚姻。
关于被确定为现实婚姻联系的,同居期间的产业适用婚姻法对夫妻产业制的规则,没有约好者,适用夫妻一起产业制。被确定为同居联系的,同居期间一起劳动所得的收入和置办的产业,为一般一起产业,该期间两边各自承继或受赠的产业为两边个人产业,为一起出产、日子构成的债款、债款,按一起债款、债款处理。无论是哪一种联系,在同居日子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资产,按赠与联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讨取的资产,应依据两边同居日子时刻的长短,对方的差错程度以及两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现实婚姻联系的两边在同居日子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联系的两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的规则,无论是现实婚姻联系,仍是同居联系,两边离婚时,其子女抚育问题均按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则处理。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5条规则: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则处理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登记;未补办成婚登记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依据这一司法解说,首先在1994年2月1日曾经,未处理成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者,只需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即可确定为现实婚姻,这一规则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说中有必要两边同居时即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规则明显放宽了对确定现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成婚登记是同居联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能追溯至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时起。假如两边不补办成婚登记,其联系为同居联系,不视为现实婚姻。
关于被确定为现实婚姻联系的,同居期间的产业适用婚姻法对夫妻产业制的规则,没有约好者,适用夫妻一起产业制。被确定为同居联系的,同居期间一起劳动所得的收入和置办的产业,为一般一起产业,该期间两边各自承继或受赠的产业为两边个人产业,为一起出产、日子构成的债款、债款,按一起债款、债款处理。无论是哪一种联系,在同居日子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资产,按赠与联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讨取的资产,应依据两边同居日子时刻的长短,对方的差错程度以及两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现实婚姻联系的两边在同居日子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联系的两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的规则,无论是现实婚姻联系,仍是同居联系,两边离婚时,其子女抚育问题均按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