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自行认定驾照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10:42近来,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同产业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补偿原告曾某11万元。
2005年11月,原告曾某对其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其间对第三者职责险原告方投保20万元。2006年3月21日正午,曾某驾车在一公路上发作交通事端,期间保险公司垫支8万万元用于救治伤员,后经当地交警部分承认,曾某对该次事端负全责,并因曾某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其驾驭证也被公安机关撤消。之后,龙泉驿法院对曾某与交通事端的受害人作出刑事顺便民事调解书。次月12日,曾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在当年末以按照相关规定曾某的驾驭证应属无效为由回绝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曾某出世于1979年6月24日,其在1997年1月24日处理机动车驾驭证,申报出世时刻却为1970年6月30日。
法院以为,承认驾驭证是否有用,应由公安交管部分作出承认。该案中曾某的驾驭证是行政机关颁布的,且在有用期内,应当是有用的。在事端发作后,公安交通管理部分撤消其驾驭证是因为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而曾某在该次事端之前并未遭到撤消或刊出驾驭资历的处分。并且,曾某虽在1997年申领驾驭执照时有年纪上的瑕疵,但期间其驾驭证经过年审合格,其他条件也契合驾驭条件,应承认其仍有驾驭资质。
法院一起以为,两边当事人签定保险合同所限制的拒赔条件是驾驭员无有用驾驭证,而曾某的驾驭证是否无效应属有关部分行政处理领域,并不契合两边当事人事前约好的保险公司拒赔条件,被告也未供给公安交管部分承认原告的驾驭证为无效驾驭证的依据。故按照约好,保险公司应承当赔付职责。
审判长说
保险公司可向交管部分请求撤消该驾照
担任审理该案的审判长顾蓉蓉说,该案争议的本质是保险公司能否以公安交管部分颁布的驾驭证有瑕疵为由承认驾驭证无效并然后免责。
而颁布驾照属行政许可,且行政行为又具有公定力,即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未经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承认及宣告,均属合法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实际中,即便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具有某种瑕疵,相关当事人也不能以自己的判别自行否定其效能,假如任何人都能够自行承认行政行为的效能,国家行政管理次序将无法得到保证。
曾某在初度申领驾驭执照时虽有年纪上的瑕疵,但已经过合法的请求批阅程序取得了驾照,该驾照在未经合法的行政许可撤消程序被撤消或呈现违法事由被公安交管部分依法撤消的,依然具有法定的效能。且曾某的驾驭证经过年审合格,其他条件也契合驾驭条件,应承认其仍有驾驭资质。
并且,依据民事诉讼的性质,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不能检查行政许可行为的效能。当然,假如有依据证明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或显着失当,人民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能够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撤消请求,假如行政机关受理了相关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应该间断民事诉讼,等行政行为的效能经由行政机关承认后,再持续审理。
本案中,保险公司尽管对原告的驾照合法性有贰言,却没有经过法定的途径向公安交管部分请求发动行政许可撤消程序,亦未供给发证部分承认驾驭证为无效驾驭证的依据,也无其他依据证明原告的机动车驾驭证是无效的,因而其关于该驾驭证的颁布有瑕疵系无效驾驭证的建议无相应的依据予以支撑,应由其承当举证不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