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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协议无效的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19:06
对乡村集体土地的承揽权进行流通的时分,需求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流通。土地流通的时分出让方与受让方要签定流通协议,但不是签定流通协议就有用的,那么土地流通协议无效的景象的哪些?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土地流通的条件
(一)、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契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则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
要依照出让合同约好,现已付出悉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建立的必要条件,也只要出让合同建立,才答应转让;
要依照出让合同约好进行出资开发,完结必定开发规划后才答应转让。
这儿又分为两种景象,一是归于房子建造的,实践投入房子建造工程的资金额应占悉数开发出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归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构成工业或其他建造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述两项条件有必要一起具有,才干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则,其意图在于严厉约束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确保开发建造的顺畅施行。
(二)、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应契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其间规则了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有的条件。
关于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条件是有必要经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批阅。经审查除不答应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干进行转让;第二种是能够不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对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的,经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能够不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赞同,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住所采纳行政划拨的方法进行,因而,经济适用住所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所的,经有赞同权限的人民政府赞同,也能够不补办出让手续。
2、私有住所转让后仍用于寓居的;
3、依照国务院住所制度改革有关规则出售公有住所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子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
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处、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依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则暂时无法或不需求采纳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法的其他景象。
二、土地流通协议无效的景象
1、未经发包方(村委会)赞同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而签定的合同
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十八条规则“承揽方采纳转让方法流通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的,经发包方赞同后,当事人能够要求及时处理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改变、刊出或重发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十三条规则“承揽方未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其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赞同或许延迟表态的在外。”依据法令规则,以转让方法流通土地的有必要经发包方村委会赞同才干有用,不然转让合同无效。
2、未经权利人赞同或追认,无处置权人私自流通别人承揽土地的流通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则“无处置权的人处置别人产业,经权利人追认或许无处置权的人缔结合同后获得处置权的,该合同有用。”
在乡村存在许多无处置权人流通别人土地的景象,比方父亲把外出打工儿子的地包给别人了,儿子把父亲让他播种的地包给别人了,代管人把别人让他代管土地转让给别人或过户到自已名劣等景象。这些状况都归于无处置权人未经授权私自处置别人产业的行为,假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置权人签定的土地流通合同应确定为无效合同。
3、承揽方以土地承揽经营权进行典当或许这抵债的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十五条规则“承揽方以其土地承揽经营权进行典当或许赔偿债款的,应当确定无效。对因而形成的丢失,当事人有差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而在乡村,有的农人朋友为了告贷把土地典当出去签定一个典当告贷合同,还有一些农人朋友告贷到期归还不上了就签定一个“以地抵债”合同用土地归还告贷,依照法令规则这类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4、超越承揽期限流通土地超越部分
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二十条规则“犁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则“流通的期限不得超越承揽期的剩下期限。”我国乡村第二轮土地承揽发生在1998年,第二轮承揽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完毕。因而土地流通不能超越剩下期限,也便是不能超越2027年年末,假如流通期限超越这个期限,那么超越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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