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股权转让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16:02
股权转让协议胶葛在公司诉讼中占有很高的份额。股权转让协议胶葛的审理,准则上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矩。但股权不同于物为标的物的商事合同,在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时,如依照签定合同的思想,或许会有危险。防止股权转让的法令危险,应当留意如下几点:
一、展开尽职查询
公司法72条第四款规矩,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还有规矩的,从其规矩。公司规章可以扫除公司法设置的转让程序和规矩。因而,签定股东转让协议时,应当先检查方针公司的规章,评价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实务中,常常出现转让方与受让方具有必定的信赖根底或爱情联系,关于股权转让事宜未经充沛洽谈或在仅有大的结构时就草草签定,两边关于相关法令规矩并不了解,在日后实行时遇到法令妨碍引起胶葛。在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时,切勿被利益遮盖了双眼,首先要作好方针公司相关情况的查询,必要时延聘专业的查询组织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方针公司的经营处理、财政情况等作尽职查询,评价收买的或许性与可行性。
二、清晰签定主体
在有的规划小、人数少的有限职责公司中,公司处理结构不完善,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特征不明显,股东个人名义与公司名义常常混在一同。作为买卖的相对一方,关于与谁签定股权转让协议需求非常清楚。股权转让的一方,有必要具有公司股东资历。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而不是公司转让。
[事例1]2010年,原告与被告(原、被告均为有限职责公司)签定协作协议,约好将原告并入被告的企业集团,由被告接收并全权负责原告的运营处理,原告以现有的库存货品及设备以什物方法入股被告,一同归被告处理运用。被告出让其本身51%的股份给原告。2011年,原告将一切产业、公司财政账簿、营业执照、公章及库存商品向被告进行移送,但被告一向未将51%的股权予以改变挂号,致使原告无法完结股东权力。原告申述要求被告将其51%的股份改变挂号在原告名下。
[审理]法院经审理以为,公司的股权系由股东向公司出资后获得的权力,公司除为削减注册资本等法定事由外,不得持有本身股份,公司亦不能转让本身股权。据此,本案所涉协作协议中约好由被告公司出让本身51%股份给原告的条款无效。
股权转让与公司财物转让是需求清晰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享有法人产业权,通过内部抉择程序后可对公司产业进行转让;股权是股东对公司的权力,应由股东对转让事宜作出清晰的意思标明。
[事例2]2009年6月10日,美籍华人王先生与中国公民孙先生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由王先生受让孙先生在北京某贸易公司的50%股权。贸易公司亦举行股东会,构成股东会抉择,赞同股东孙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王先生。一同约好,为简化股东改变手续,王先生赞同其股份以其兄名义持有。随后,王先后依约付出股权转让款,但贸易公司未在工商部门改变股东改变,孙先生也没有实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帮忙处理工商挂号的职责,导致发作胶葛。
[审理]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本案名为股权转让胶葛,实际上,王先生作为美籍公民,其购买中国公民孙先生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的行为,应当确以为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行为,依照我国关于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矩,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经批阅机关赞同。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好的“为简化股东改变手续,王先生赞同其股份由其兄的名义持有”,本质是合同当事人两边一同躲避行政批阅的行为,归于无效约好,此无效约好致使合同无法持续实行,导致合同效能归于未收效情况。
商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矩》,外国出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出资企业股东的股权、认购境内企业的增资使境内企业改变为外商出资企业的,需经赞同和挂号。正是因为当事人身份的原因,导致行为的性质发作了改变,当事人的买卖行为没有得到法令的认可。
三、意思标明实在
受让人受让股权,意图或许是为了获得方针公司的控制权,但终究都是想要通过行使股权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为了确保不亏,在受让股权时要对其价值有一个精确的判别。股权的价值与公司的负债(银行债款、商业债款等)、对外担保、行政罚款以及涉诉情况等多种要素相关。
基于此,在股权转让实践操作中,受让方多要求转让方在协议傍边对其所供给的有关方针公司的信息实在性以及公司财物的实在情况等作出相对详细翔实的陈说与确保。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方的“陈说与确保”条款在其间占有很大的篇幅。这样做的意图在于防备危险,完善违约救助办法。因而,当股权转让方成心隐秘方针公司的相关信息给受让方构成丢失时,受让方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违约职责有关规矩要求转让方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在有的转让协议中有“鉴于条款”,在其间可以标明两边签定协议的意图,反映缔约布景,以及表现协议之间的彼此接受联系等。在诉讼中,确认合同意图是否不能完结、合同是否已被改变、违约行为的确认等,鉴于条款具有重要作用。
[事例3]A公司为C公司的股东(均为有限职责公司),享有30%的股权。B(自然人)与A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受让A公司持有的C公司的30%股权,受让价款为30万。协议签定后,C公司进行了股权改变,B成为C公司股东。但B未交给股权转让款。A公司申述。诉讼中,B称其受让股权的意图,是为了获得C公司100%的股权,在与A公司签定协议时,其法定代表人向其许诺会帮忙B受让C公司的其他股权。因C公司的其他股东不赞同向B转让股权,导致意图不能完结,因而反诉免除协议。
[审理]法院经审理以为,B所称的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帮忙收买C公司悉数股权的现实,没有依据证明,从A公司与B所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来看,内容完好,两边权力职责清晰,在A公司已完结股权转让改变手续的情况下,B应当按约付出股权转让款,B抗辩称意图不能完结的理由不能支撑。法院支撑了A公司的诉讼恳求,驳回了B的反诉恳求。
[事例4]2009年8月12日,A公司与B公司签定《股份转让合同》,约好就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社会法人股转让事宜达到如下协议:1、A公司将本公司名下所持有的“华润置地(港股代码1109)社会法人股30万股转让给B公司;2、转让价格算计金额255万元……。港股代码为1109的股票公司称号为华润置地有限公司而并非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两者价格相差悬殊,A公司交给的是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B公司申述要求吊销股份转让合同。
[审理]法院经审理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矩:“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一)因严重误解缔结的;(二)在缔结合一同显失公平的”。行为人关于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标准和数量等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构成较大丢失的,应当确以为严重误解。关于股份称号的错误认识,也应确以为严重误解,而本案中B公司关于所受让的股份确有误解,故法院支撑了B公司的诉讼恳求。
四、细化权力职责
股权转让协议不只要在文字上清晰、内容上完好,并且要实在确保可以实行。有职责才有职责,有职责才有实行的动力。在协议中应将权力职责细化,并落实到某一方身上,不能在实行主体上发作争议,导致权责不分。
如在一同股权转让协议胶葛中,A公司与B公司(相关公司)作为转让方,将其别离持有的E公司(房地产项目公司)60%、40%股权转让给C公司、D公司(相关公司),转让价款为1.57亿。C公司、D公司签约后付出1000万履约确保金,与A公司、B公司对E公司的公章、工商挂号资料、财政账册等进行共管,但对共管的方法没有约好。两边都认可,一切资料悉数锁在保险柜中,A、B公司拿钥匙,C、D公司把握暗码。保险柜开始放在E公司。合同约好,由A、B公司处理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C、D公司交纳土地出让金。两边在实行中发作胶葛,A、B公司宣布合同免除函,C、D公司向法院申述,要求持续实行。关于谁违约的问题,A、B公司称,其向国土局获得相关文件后,需求加盖E公司的公章,但C、D公司拒不合作盖章,导致合同无法实行。C、D公司称,是因为E公司因为工作地址改变,A、B公司将保险柜搬运,导致其损失对保险柜的控制权。正是因为协议中关于保险柜保管的权义约好不明,导致两边在实行中发作争议。
五、重视强制性规矩
国有股权、外商出资企业的股权等,在转让时有特别的规矩,需求留意,防止因违背相关强制性规矩而导致协议无效。
[事例5]2009年12月26日,某自来水公司构成董事会抉择,决议将其持有的100万股某银行的国有法人股,全权托付某水务公司处理转让事宜。所转让的法人股已通过财物评价公司评价并报国资委存案。
2010年1月24日,水务公司以托付人身份与拍卖公司签定托付拍卖合同,同年2月 6日,拍卖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了拍卖,并由某出资公司以最高价买受。依据拍卖成果,水务公司与出资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
在实行过程中,两边发作争议,出资公司申述,要求自来水公司实行《股权转让协议》,转让银行的100万股国有法人股。
[审理]水务公司获得自来水公司的授权,署理自来水公司转让诉争股权,因为诉争股权的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归于企业国有财物的领域,应当依照国家法令法规所规矩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企业未在依法建立的产权买卖组织中揭露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买卖的,其买卖行为违背揭露、公平、公平的买卖准则,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确认其买卖行为无效,故出资公司的诉讼恳求不能支撑。
一、展开尽职查询
公司法72条第四款规矩,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还有规矩的,从其规矩。公司规章可以扫除公司法设置的转让程序和规矩。因而,签定股东转让协议时,应当先检查方针公司的规章,评价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实务中,常常出现转让方与受让方具有必定的信赖根底或爱情联系,关于股权转让事宜未经充沛洽谈或在仅有大的结构时就草草签定,两边关于相关法令规矩并不了解,在日后实行时遇到法令妨碍引起胶葛。在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时,切勿被利益遮盖了双眼,首先要作好方针公司相关情况的查询,必要时延聘专业的查询组织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方针公司的经营处理、财政情况等作尽职查询,评价收买的或许性与可行性。
二、清晰签定主体
在有的规划小、人数少的有限职责公司中,公司处理结构不完善,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特征不明显,股东个人名义与公司名义常常混在一同。作为买卖的相对一方,关于与谁签定股权转让协议需求非常清楚。股权转让的一方,有必要具有公司股东资历。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而不是公司转让。
[事例1]2010年,原告与被告(原、被告均为有限职责公司)签定协作协议,约好将原告并入被告的企业集团,由被告接收并全权负责原告的运营处理,原告以现有的库存货品及设备以什物方法入股被告,一同归被告处理运用。被告出让其本身51%的股份给原告。2011年,原告将一切产业、公司财政账簿、营业执照、公章及库存商品向被告进行移送,但被告一向未将51%的股权予以改变挂号,致使原告无法完结股东权力。原告申述要求被告将其51%的股份改变挂号在原告名下。
[审理]法院经审理以为,公司的股权系由股东向公司出资后获得的权力,公司除为削减注册资本等法定事由外,不得持有本身股份,公司亦不能转让本身股权。据此,本案所涉协作协议中约好由被告公司出让本身51%股份给原告的条款无效。
股权转让与公司财物转让是需求清晰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享有法人产业权,通过内部抉择程序后可对公司产业进行转让;股权是股东对公司的权力,应由股东对转让事宜作出清晰的意思标明。
[事例2]2009年6月10日,美籍华人王先生与中国公民孙先生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由王先生受让孙先生在北京某贸易公司的50%股权。贸易公司亦举行股东会,构成股东会抉择,赞同股东孙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王先生。一同约好,为简化股东改变手续,王先生赞同其股份以其兄名义持有。随后,王先后依约付出股权转让款,但贸易公司未在工商部门改变股东改变,孙先生也没有实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帮忙处理工商挂号的职责,导致发作胶葛。
[审理]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本案名为股权转让胶葛,实际上,王先生作为美籍公民,其购买中国公民孙先生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的行为,应当确以为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行为,依照我国关于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矩,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经批阅机关赞同。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好的“为简化股东改变手续,王先生赞同其股份由其兄的名义持有”,本质是合同当事人两边一同躲避行政批阅的行为,归于无效约好,此无效约好致使合同无法持续实行,导致合同效能归于未收效情况。
商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矩》,外国出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出资企业股东的股权、认购境内企业的增资使境内企业改变为外商出资企业的,需经赞同和挂号。正是因为当事人身份的原因,导致行为的性质发作了改变,当事人的买卖行为没有得到法令的认可。
三、意思标明实在
受让人受让股权,意图或许是为了获得方针公司的控制权,但终究都是想要通过行使股权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为了确保不亏,在受让股权时要对其价值有一个精确的判别。股权的价值与公司的负债(银行债款、商业债款等)、对外担保、行政罚款以及涉诉情况等多种要素相关。
基于此,在股权转让实践操作中,受让方多要求转让方在协议傍边对其所供给的有关方针公司的信息实在性以及公司财物的实在情况等作出相对详细翔实的陈说与确保。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方的“陈说与确保”条款在其间占有很大的篇幅。这样做的意图在于防备危险,完善违约救助办法。因而,当股权转让方成心隐秘方针公司的相关信息给受让方构成丢失时,受让方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违约职责有关规矩要求转让方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在有的转让协议中有“鉴于条款”,在其间可以标明两边签定协议的意图,反映缔约布景,以及表现协议之间的彼此接受联系等。在诉讼中,确认合同意图是否不能完结、合同是否已被改变、违约行为的确认等,鉴于条款具有重要作用。
[事例3]A公司为C公司的股东(均为有限职责公司),享有30%的股权。B(自然人)与A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受让A公司持有的C公司的30%股权,受让价款为30万。协议签定后,C公司进行了股权改变,B成为C公司股东。但B未交给股权转让款。A公司申述。诉讼中,B称其受让股权的意图,是为了获得C公司100%的股权,在与A公司签定协议时,其法定代表人向其许诺会帮忙B受让C公司的其他股权。因C公司的其他股东不赞同向B转让股权,导致意图不能完结,因而反诉免除协议。
[审理]法院经审理以为,B所称的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帮忙收买C公司悉数股权的现实,没有依据证明,从A公司与B所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来看,内容完好,两边权力职责清晰,在A公司已完结股权转让改变手续的情况下,B应当按约付出股权转让款,B抗辩称意图不能完结的理由不能支撑。法院支撑了A公司的诉讼恳求,驳回了B的反诉恳求。
[事例4]2009年8月12日,A公司与B公司签定《股份转让合同》,约好就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社会法人股转让事宜达到如下协议:1、A公司将本公司名下所持有的“华润置地(港股代码1109)社会法人股30万股转让给B公司;2、转让价格算计金额255万元……。港股代码为1109的股票公司称号为华润置地有限公司而并非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两者价格相差悬殊,A公司交给的是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B公司申述要求吊销股份转让合同。
[审理]法院经审理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矩:“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一)因严重误解缔结的;(二)在缔结合一同显失公平的”。行为人关于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标准和数量等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构成较大丢失的,应当确以为严重误解。关于股份称号的错误认识,也应确以为严重误解,而本案中B公司关于所受让的股份确有误解,故法院支撑了B公司的诉讼恳求。
四、细化权力职责
股权转让协议不只要在文字上清晰、内容上完好,并且要实在确保可以实行。有职责才有职责,有职责才有实行的动力。在协议中应将权力职责细化,并落实到某一方身上,不能在实行主体上发作争议,导致权责不分。
如在一同股权转让协议胶葛中,A公司与B公司(相关公司)作为转让方,将其别离持有的E公司(房地产项目公司)60%、40%股权转让给C公司、D公司(相关公司),转让价款为1.57亿。C公司、D公司签约后付出1000万履约确保金,与A公司、B公司对E公司的公章、工商挂号资料、财政账册等进行共管,但对共管的方法没有约好。两边都认可,一切资料悉数锁在保险柜中,A、B公司拿钥匙,C、D公司把握暗码。保险柜开始放在E公司。合同约好,由A、B公司处理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C、D公司交纳土地出让金。两边在实行中发作胶葛,A、B公司宣布合同免除函,C、D公司向法院申述,要求持续实行。关于谁违约的问题,A、B公司称,其向国土局获得相关文件后,需求加盖E公司的公章,但C、D公司拒不合作盖章,导致合同无法实行。C、D公司称,是因为E公司因为工作地址改变,A、B公司将保险柜搬运,导致其损失对保险柜的控制权。正是因为协议中关于保险柜保管的权义约好不明,导致两边在实行中发作争议。
五、重视强制性规矩
国有股权、外商出资企业的股权等,在转让时有特别的规矩,需求留意,防止因违背相关强制性规矩而导致协议无效。
[事例5]2009年12月26日,某自来水公司构成董事会抉择,决议将其持有的100万股某银行的国有法人股,全权托付某水务公司处理转让事宜。所转让的法人股已通过财物评价公司评价并报国资委存案。
2010年1月24日,水务公司以托付人身份与拍卖公司签定托付拍卖合同,同年2月 6日,拍卖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了拍卖,并由某出资公司以最高价买受。依据拍卖成果,水务公司与出资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
在实行过程中,两边发作争议,出资公司申述,要求自来水公司实行《股权转让协议》,转让银行的100万股国有法人股。
[审理]水务公司获得自来水公司的授权,署理自来水公司转让诉争股权,因为诉争股权的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归于企业国有财物的领域,应当依照国家法令法规所规矩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企业未在依法建立的产权买卖组织中揭露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买卖的,其买卖行为违背揭露、公平、公平的买卖准则,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确认其买卖行为无效,故出资公司的诉讼恳求不能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