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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道路未建好 业主能否拒绝收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11:10
小区路途未建好 业主能否回绝收房
作者:孙晟 罗真
案情
2009年6月30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签定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好被告应在2010年5月10日前,将契合合同约好的商品房交给原告运用,并约好假如被告拖延交给,则按日向原告付出已交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约交给了购房款。 2010年6月,被告告诉原告收取房子钥匙,原告在房子交代时发现商品房地点小区的路途没有铺好,电表还未接装到户,且质量保证书和住所运用说明书的内容均为空白,便回绝收取房子钥匙。这以后,房产公司对相关设备进行了整改,并奉告李某。李某遂于同年9月18日收取钥匙并交纳物业服务费。但当李某向房产公司要求付出逾期交房违约金时被房产公司回绝,李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已履行了付出购房款的责任,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时刻、质量要求交给房产,其不准时交给房产,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被告尽管在2010年6月告诉原告收取房产钥匙,但被告所开发的房子公建配套设备方面未能满意运用条件,因而原告有权回绝收取房子,并要求付出逾期交房违约金,遂判定被告向原告付出逾期交房违约金30721元。
分析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第2款规则“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给运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建设部《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规则,商品房交给须契合下列条件:检验合格;具有《住所质量保证书》和《住所运用说明书》;配套根底日子设备具有交给运用条件。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交房告诉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回绝接纳:房子未经竣工检验合格的;交给时未供给《住所质量保证书》和《住所运用说明书》的;路途、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根底日子设备不具有根本运用条件的;私行改变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告诉买受人的;因房子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寓居运用的。
本案中,被告房产开发公司告诉原告李某收取房子钥匙时,未依法供给房子的《住所质量保证书》和《住所运用说明书》,且房子地点小区的根底日子设备未能满意运用条件,不契合商品房交给的条件,原告依法有权回绝接纳房子。因而,在此种景象下,尽管被告已于 2010年6月告诉原告收房,但被告的交给责任并未实践完结。直至2010年9月,被告才向原告交给契合条件的房子,比合同约好的时刻晚了3个月,理应向原告承当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来历:听讼网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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