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08:07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房地产开发运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和施行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房地产开发运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造和房子建造,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许出售、租借商品房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和施行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应当遵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准则,施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归纳开发、配套建造。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商场信息系统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准则,定时发布房地产商场的供求信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状况及诚信运营状况。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全省房地产开发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开展和变革、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则的责任,担任与房地产开发运营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批阅,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准则、项目手册准则、业主工程款付出担保准则的状况施行监督。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进行注册挂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请求挂号进行检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定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征求定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定见。
第九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契合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企业建立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在五百万元以上;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二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一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挂号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