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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情形消失能否判定现存婚姻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08:51
在有爱人却又一起与另一人成婚这种行为咱们称之为重婚,不管是有意为之仍是无意构成的,重婚自身现已构成犯罪了。可是假如重婚景象现已消失,还能否断定重婚有用呢?下面是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搜集整理到的相关材料。
1.重婚景象已消失能否断定重婚有用。
案情
田某与黄某华于1983年5月16日成婚,婚后生育两子田某华、田某飞。田某与郭某云于1991年9月19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挂号成婚,婚后生育两女田某华、田某华。1996年1月3日,田某与黄某华经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调停离婚。
2011年4月12日,田某华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宣告郭某云与田某的婚姻无效。该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金民一初字第1973号民事断定,宣告田某与郭某云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该断定收效后,郭某云不服,向金水区法院申述,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金民监字第12号民事裁定,该案进入再审。
本案中,田XX是以田某与郭某某成婚时构成重婚为由恳求宣告田某与郭某某婚姻无效的,案子审理过程中构成两种观念:一种定见以为已然最高人民法院规则当事人恳求宣告婚姻无效法定无效婚姻的状况现已消失的,就不再支撑宣告婚姻无效,那么本案田XX提出恳求时,因田某与黄某某现已法院调停离婚,田某的重婚景象已不存在,就应当驳回田XX的诉讼恳求,不再宣告田某与郭某某婚姻无效。第二种定见以为重婚是婚姻法明令制止的,所以不管恳求宣告婚姻无效时重婚是否依然存在,都应宣告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本案应支撑田XX的诉讼恳求,宣告田某与郭某某的婚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虽以司法解说的方式规则了宣告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但阻却事由是存在于一切四种婚姻无效景象仍是仅适用于部分景象,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则。就重婚而言,是否因前一婚姻关系的停止而合法化?对此,应当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剖析:重婚行为违背一夫一妻制,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是我国法令明令制止的严峻的婚姻违法行为,从性质上不应当存在阻却事由,发生从违法到合法转化的问题。因此不管恳求承认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仍是只存余一个婚姻关系,都应承认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即便前婚已合法停止,后一婚姻关系仍为无效。终究金水区法院再审后采用了第二种定见,宣告田某与郭某某的婚姻无效。
2、无效婚姻的景象。
无效婚姻是指因短缺婚姻建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令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因为不符合法令规则的成婚本质条件,因此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令效力。无效婚姻的本质特征便是违背法定成婚条件的法令结果。
婚姻法第十条规则了四种无效婚姻的景象:(一)重婚的;(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只需存在上述四种景象,婚姻关系当事人及其好坏关系人,即有权向人民法院就现已处理成婚挂号的婚姻恳求宣告婚姻无效
3、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
考虑到婚姻行为的私权性、安稳性和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国家在监督干涉的一起,也从实际状况出发,特别是针对现实生活中有些无效婚姻在经过必定时刻后无效事由现已消除的状况,又规则了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八条“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恳求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违法导致无效是法令逻辑的天然延伸,假如无效婚姻短缺的法定条件一旦被补足,则无效婚姻转化为合法、有用的婚姻,恳求权人不能再提起无效婚姻的恳求,这是与无效婚姻制度建立的意图相一致的,也是为了尊重当事人婚姻的事实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关系的安稳。但该司法解说没有区别无效婚姻景象消失的详细状况,这就意味着近亲婚、重婚相同存在转化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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