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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分有偿出让和行政划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18:15

土地运用权是依法对土地加以运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力,是土地运用制的法令表现方法。土地运用权的运用期限问题一度引起全社会热议,无论是买房仍是购地,都要对土地运用权有个全面了解。
商业40年、工业50年、寓居70年
当然,土地运用权的获得可所以有偿的,也可所以无偿的。1995年1月开端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则:土地运用者在国家规则的特别用处下能够依法无偿获得土地运用权,即划拨土地运用权。有偿获得土地运用权一般经过土地运用权出让、转让等方法进行。一起,土地运用权的设定也是有期限的,上述法令规则的土地运用权的最高年限因土地用处的不同分别为商业40年、工业50年、寓居70年三种,土地运用权的转让和典当都必须在限制的期限内进行。
在我国,依据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土地运用权可分为国有土地运用权和集体土地运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则:“国有土地能够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运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能够依法确定给个人运用。”
土地运用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公民个人,但凡具有法定条件者,均可按照法定程序获得土地运用权。土地运用权的客体既可所以国有土地,也可所以集体所有土地。
国有土地运用分有偿出让和行政划拨
国有土地运用权的设定方法,包括有偿出让和行政划拨两种。集体所有土地运用权的设定方法,包括同意、承包合同和租借三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则“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运用权能够依法转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运用权能够依法出让、转让、租借、典当土地运用权的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运用、收益的权力,但不包括对土地的处分权。
土地运用者依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受国家法令维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略;除法令明确规则的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行改变或强行回收土地运用权。国家实施土地权属改变挂号准则,经过承认权属,发放土地运用证书来维护土地运用者的合法权益。土地运用者在土地运用权获得或改变、停止时,必须到有关机关挂号,以确保土地运用权的有效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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