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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01:30

咱们知道,土地运用权是我国土地运用准则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土地运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运用和部分的收益和处置的权力。那么, 土地运用权的补偿是怎么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土地运用权的分类
1.国有土地运用权 指国有土地运用人依法运用土地并获得收益的权力。国有土地运用权获得方法有划拨、出让、租借、入股等。有偿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能够依法转让、租借、典当和承继。划拨土地运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之后,才能够转让、租借、典当。
2.农人团体土地运用权 指农人团体土地的运用人依法运用土地并获得收益的权力。农人团体土地运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和建造用地运用权。农用地运用权是指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许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是指乡村乡民住所用地的运用权。建造用地运用权是指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造用地的运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农用地运用权经过发包方与承包方缔结承包合同获得。宅基地运用权和建造用地运用权经过土地运用者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获得。
二、土地运用权的补偿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后段的规则,国家提早回收土地运用权的,应“依据土地运用者运用土地的实践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践状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因为国家提早停止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回收土地运用权,必定会给土地运用者形成丢失,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偿,契合合同法理。
这种补偿分为两种状况:
(1)交给余期土地运用权补偿费
提早回收运用权时,出让方应依据土地运用权的余期、土地的用处、土地运用者对土地进行出资开发的状况,出让时的地价和回收时的地价等要素,与土地运用者洽谈确认补偿费。补偿费的规范依土地运用者的丢失状况而定。一般来说,要补偿的费用应抱愧土地运用者的直接丢失和直接丢失。
(2)用其他土地运用权交流
即出让方与运用方洽谈,将另一快地的运用权与被回收的土地运用权进行交流。交流时,两边商定回收的土地运用权的补偿费和换得的土地运用权的出让金进行结算。土地运用者经过交流得到土地运用权,应与出让方从头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并处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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