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重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12:10
高度重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令定见书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规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令定见书,是决议或许同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检查的书面文件。
律师事务所怎么做好国有产权转让法令服务,在哪一阶段介入到产权转让作业,法令定见书在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效果怎么发挥,自己结合作业实践,提出以下定见。
一、出具法令定见书的时刻和律师介入产权转让作业的时刻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决议或许同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检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令定见书。
由此可见,律师事务所的法令定见书,应当是在国有资产监督办理组织和所出资企业决议或许同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之前出具,它是国有资产监督办理组织和所出资企业,决议或许同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重要依据。可是,在现在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实践中,许多转让方是在向产权交易组织提交揭露转让信息的有关文件时,才知道或才想到律师事务所的法令定见书,只好暂时托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令定见书,而此刻国有资产监督办理组织和所出资企业现已作出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决议或许同意。此种做法实际上是不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的规则的。
规则国有资产监督办理组织和所出资企业决议或许同意转让行为时应当检查法令定见书,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为了确保转让行为决议计划的合法性,一起也为决议计划者下降和涣散决议计划的法令危险。这是由于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触及到多方面的法令关系和法令规则,稍有不小心就可能出现问题,甚至形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
由于在决议或许同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时就需要检查法令定见书,所以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转让方草拟转让计划时介入国有产权转让作业,经过查询了解转让项目的具体状况,为制定转让计划供给法令咨询,为起草法令定见书搜集预备资料,确保所出具的法令定见书的及时、实在、合法、全面。
二、谁应当审读法令定见书
谁应当审读法令定见书呢?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则:
(一)决议或许同意转让行为的决议计划组织应当审读法令定见书。由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具有法令危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操作具有法令专业性。引入法令服务组织,有助于国有资产监督办理组织和所出资企业在决议或许同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时严格遵守法令规则,涣散法令危险,防备法令危险。
(二)产权交易组织应当审读法令定见书。审读的主要内容包含:
1、产权转让标的企业是否依法建立,现在是否合法存续;
2、拟转让的产权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是否受到约束,是否能够转让;
3、转让方是否有权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
4、产权转让计划是否合法。
5、法令定见书对上述问题是否宣布了清晰必定的定见。
6、律师是否在法令定见书中清晰陈说了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合法的定见。
假如法令定见书具有以上内容,就能够以为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现已不存在法令危险。假如法令危险发生了,职责也不在产权交易组织。
(三)意向受让方应该审读法令定见书。不管意向受让方是个人仍是企业,都应当首要考虑此次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合法,不然一切都无从谈起。转让方和产权交易组织应当向意向受让方供给法令定见书。
三、法令定见书是不行替代的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令定见书是不行替代的。
首要,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来看,法令定见书是整个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一项必备的法令文件。转让方内部的分析判断定见,不能替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令定见书。
其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之所以要在国有产权转让作业中引入包含律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服务组织,是为了经过中介组织的作业,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作业做到揭露、公平、公平。
第三,虽然转让方的职能部门和作业人员(包含专职的法令作业人员)对拟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更了解,对有关状况更了解。可是,他们作为内部人员会把更多注意力放在怎么完结产权转让作业上,而不是放在怎么发现危险和防备危险上。律师的介入,将会有助于及时发现国有产权转让中存在的法令问题,律师的专业知识将有助于有关法令问题的处理。
四、法令定见书的主要内容
关于法令定见书应当具有哪些主要内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并没有具体规则,现在律师界对此亦没有一致的职业标准。笔者依据实践经验,以为《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令定见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转让国有产权所触及的企业(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状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状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的规章或合资合同是否约束股权的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规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令定见书,是决议或许同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检查的书面文件。
律师事务所怎么做好国有产权转让法令服务,在哪一阶段介入到产权转让作业,法令定见书在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效果怎么发挥,自己结合作业实践,提出以下定见。
一、出具法令定见书的时刻和律师介入产权转让作业的时刻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决议或许同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检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令定见书。
由此可见,律师事务所的法令定见书,应当是在国有资产监督办理组织和所出资企业决议或许同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之前出具,它是国有资产监督办理组织和所出资企业,决议或许同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重要依据。可是,在现在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实践中,许多转让方是在向产权交易组织提交揭露转让信息的有关文件时,才知道或才想到律师事务所的法令定见书,只好暂时托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令定见书,而此刻国有资产监督办理组织和所出资企业现已作出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决议或许同意。此种做法实际上是不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的规则的。
规则国有资产监督办理组织和所出资企业决议或许同意转让行为时应当检查法令定见书,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为了确保转让行为决议计划的合法性,一起也为决议计划者下降和涣散决议计划的法令危险。这是由于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触及到多方面的法令关系和法令规则,稍有不小心就可能出现问题,甚至形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
由于在决议或许同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时就需要检查法令定见书,所以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转让方草拟转让计划时介入国有产权转让作业,经过查询了解转让项目的具体状况,为制定转让计划供给法令咨询,为起草法令定见书搜集预备资料,确保所出具的法令定见书的及时、实在、合法、全面。
二、谁应当审读法令定见书
谁应当审读法令定见书呢?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则:
(一)决议或许同意转让行为的决议计划组织应当审读法令定见书。由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具有法令危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操作具有法令专业性。引入法令服务组织,有助于国有资产监督办理组织和所出资企业在决议或许同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时严格遵守法令规则,涣散法令危险,防备法令危险。
(二)产权交易组织应当审读法令定见书。审读的主要内容包含:
1、产权转让标的企业是否依法建立,现在是否合法存续;
2、拟转让的产权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是否受到约束,是否能够转让;
3、转让方是否有权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
4、产权转让计划是否合法。
5、法令定见书对上述问题是否宣布了清晰必定的定见。
6、律师是否在法令定见书中清晰陈说了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合法的定见。
假如法令定见书具有以上内容,就能够以为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现已不存在法令危险。假如法令危险发生了,职责也不在产权交易组织。
(三)意向受让方应该审读法令定见书。不管意向受让方是个人仍是企业,都应当首要考虑此次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合法,不然一切都无从谈起。转让方和产权交易组织应当向意向受让方供给法令定见书。
三、法令定见书是不行替代的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令定见书是不行替代的。
首要,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来看,法令定见书是整个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一项必备的法令文件。转让方内部的分析判断定见,不能替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令定见书。
其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之所以要在国有产权转让作业中引入包含律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服务组织,是为了经过中介组织的作业,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作业做到揭露、公平、公平。
第三,虽然转让方的职能部门和作业人员(包含专职的法令作业人员)对拟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更了解,对有关状况更了解。可是,他们作为内部人员会把更多注意力放在怎么完结产权转让作业上,而不是放在怎么发现危险和防备危险上。律师的介入,将会有助于及时发现国有产权转让中存在的法令问题,律师的专业知识将有助于有关法令问题的处理。
四、法令定见书的主要内容
关于法令定见书应当具有哪些主要内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并没有具体规则,现在律师界对此亦没有一致的职业标准。笔者依据实践经验,以为《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令定见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转让国有产权所触及的企业(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状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状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的规章或合资合同是否约束股权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