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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裁判 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18:11

案情简介:
某国有企业向银行告贷3000万元,以自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处理了典当挂号手续。该国有企业在告贷到期后无力归还,银行遂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该企业归还告贷,一起法院查封了该国有企业的土地和房产。判定收效后,银行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履行该国有企业的土地和房产。法院随即托付拍卖组织通过揭露拍卖的方法将典当的房地产拍卖转让给了张某。张某在成交后三日内依照拍卖规则交清了悉数的转让价款,并到房管部分处理了房子的搬运挂号手续。但法院要求土地管理部分帮忙处理土地搬运挂号手续时,土地管理部分奉告张某,法院的处置是违法的,并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经人民政府批阅才干够转让。张某找到拍卖行,拍卖行说他们是受法院的托付拍卖,程序不违法,而法院也以为法院的裁判文书任何部分都必须履行。三家的定见距离很大,张某为此在这三家跑了半年的时刻,交了房地产转让价款,取得了房产证,但一直办不到土地使用证。
张某向李律师咨询如下问题: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经政府批阅是违法转让吗?
二、未经政府批阅,人民法院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是违法的吗?
三、拍卖组织是否有权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假如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未经批阅,只房产转让也是不合法的吗?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则:以划拨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则,报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批阅。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而不经人民政府批阅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违法的,当然也是无效的。当时,存量土地中还有许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许多当事人在签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但这种转让只需未通过政府赞同都是无效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子中,有许多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或许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履行案。审理这类案子,人民法院一来不能确定转让合同有用,二来不能直接裁决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具有登峰造极的司法检查权,但司法检查权不能替代政府的行政批阅权。因而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履行过程中未经人民政府批阅直接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违法的。
人民法院在履行过程中,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拍卖、变卖产业的规则》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履行人的产业,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组织进行,并对拍卖组织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令、司法解释还有规则的在外。一起《拍卖法》第八条规则:依照法令或许依照国务院规则需经批阅才干转让的物品或许产业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处理批阅手续。从以上规则不难看出,无论是当事人自行转让仍是人民法院裁判转让都必须通过人民政府批阅才合法有用。
针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有了清晰的结论,[2005]执他字第十五号《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表明:履行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应当事前征得土地管理部分的赞同。至此,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履行在人民法院和土地管理部分争辩多年的问题总算有了一个一致的调子。
至于操作程序,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遵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批复(1995年3月11日)中对怎么具体操作《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作出清晰的规则:转让两边当事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分提出申请,由该部分检查并报经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这是由于,此类房地产转让批阅,本质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阅,房子能否转让取决于该房子所占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能否得到赞同。只要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先行取得赞同后,权利人才干依照其他有关规则转让房地产。所以张某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未经政府批阅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处理房产转让。应当首要批阅土地的转让,得到正式赞同后,才干处理房产转让挂号。履行这一规则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由于一旦土地转让得不到批阅,房产转让会给当事人形成很大的危险。
除此之外,向房地产转让的受让方要点提示两点内容:一是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方与出让方签定出让合同,处理土地出让手续;二是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方依照商场评估价的40%交纳土地出让金,曾经是依照基准地价的40%交纳土地出让金,而商场评估价要远远高于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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