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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应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23:51
商品房预售应契合哪些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则,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现已悉数交给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获得土地运用权证书,且土地运用权未经典当。
2.持有建造工程答应证。
3.按供给预售的商品房核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造的资金应到达工程建造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现已确认施工进度和竣工交给时刻。
4.同金融机构现已签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现已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处理预售挂号,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一起获得向境外出售的同意文件。
依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方法》第32条的规则,商品房预售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1.土地运用权以出让方法获得,现已付出悉数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
2.土地运用权现已依法挂号并获得房地产权证书;
3.获得商品房的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
4.获得商品房的建造工程施工答应证;
5.商品房建造装置工程的总投资现已完结25% 以上,或许商品房的修建根底工程现已检验合格;
6.现已确认商品房的竣工交给日期,并执行了市政、共用和公共修建造施的配套建造方案;
7.现已与在上海注册挂号的银行签定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8.现已拟定房子运用条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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